在许多人看来,
废品回收是个稳当营生
——低价收、高价卖,
赚的是辛苦钱。
然而,
当“废品”来路不明时,
这笔生意就可能让人坠入法网。
一起来看
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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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郭经营着一家看似普通的废品回收站,法人是他的儿子小郭。2025年3月某个清晨,五、六点钟的天还没亮透,两个年轻男子开着白色轿车来到站里。他们从后备箱搬出成捆的黑色光伏电缆线,说是“工地上的”,却拿不出任何凭证。
面对这批“特殊”的货物,老郭心里的嘀咕了一下——“这么早来卖电缆,还没单据,肯定有问题”。但利益的诱惑最终占了上风,他支付两万多元现金,完成了这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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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的第二次交易更加可疑。现金不够时,小郭也被老郭叫来现场,通过微信支付了3200元。事后,小郭还特意删除了转账记录——这个看似聪明的“小动作”,后来成为法庭上认定其主观明知的重要证据。
这两批电缆当天就被剥皮取芯,转手卖出。父子俩从中获利3400元,看似做了一笔“划算买卖”,却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警方很快找上门来。经查,这两批电缆均系被盗物资,总价值超过20万元。这个数字让郭家父子惊呆了——他们只为那3400元的利润,却成了重大盗窃案的“下游环节”。
二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易发生在凌晨非正常时段,电缆缺乏合法来源凭证,卖方身份不明,交易后立即转手处置并删除记录——可以推定为老郭和小郭“应当知道”。被告人老郭和小郭明知收购两批光伏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但仍对其予以掩饰、隐瞒,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涉案电缆价值20余万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常飞飞
CHANGFEIFEI
沁水法院
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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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心存疑惑:“我只是收购了点东西,既没偷也没抢,怎么就构成犯罪了?”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明确规定,专门对“收赃”行为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在法律实践中,“明知”是认定此罪的关键要素。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不仅指行为人明确被告知物品系犯罪所得,也包括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的“应当知道”。本案中的种种异常情况叠加,足以让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推定老郭和小郭“应当知道”。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是违法犯罪链条上的“下游环节”。如果缺乏收赃渠道,盗窃等犯罪行为将难以实现非法获利。每一个收赃者,实际上都在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关键的“变现通道”,客观上助长了犯罪的发生。
守法经营是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底线。面对可疑交易时,务必保持警惕、摒弃侥幸,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和家庭的负责。废品收购从业者应对电缆、金属建材等易被盗物资严格查验,核实卖方身份、登记信息、问清来源;二手交易者在购买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时,应认真核对发票、保修凭证,验证序列号。若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更需保持清醒,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卷入违法犯罪,要知道任何试图通过“快钱”途径获利的行为,最终往往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沁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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