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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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下,二审判决作为终审裁判,其生效时间直接关系到权利义务的确定与执行程序的启动。
那么,二审判决要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才生效吗?
我们来看两则最高院案例:
案例一《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襄阳市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
最高院认为,
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
(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二审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宣示,未公开宣判的判决未送达之前,当事人无法得知判决的内容并确定申请执行期间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并完全知晓判决结果,方对其发生最终的效力。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时间作为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案例二《黄浩然、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院认为,
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判决书的时间。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双方询问时已告知乐山商业银行彭山支行,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判决书的时间2020年12月15日,黄浩然寄来的再审申请书上的署期时间及寄出EMS的时间均为2021年6月15日,在再审申请期限内,乐山商业银行彭山支行对本院的告知情况也无异议。
本案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的署期时间及寄出EMS的时间均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其并未超出再审申请期限。
据此,当事人需摒弃 “自己收到即生效” 的误区,主动关注送达情况,精准把握生效节点,才能在二审终审后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因对生效时间的误判导致权益受损。
周军律师提醒,二审判决作为终审裁判,需确保所有当事人均知晓判决内容后,才能对全体当事人产生普遍约束力。若以部分当事人收到日为生效日,可能导致 “部分当事人需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当事人因未收到判决仍可主张权利” 的矛盾,破坏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严肃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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