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溪法院审理一起因车辆维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按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原告,并承担鉴定费和拆检费。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后将车辆送至被告公司维修。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确认,并支付维修费用。然而陈某取回车辆后,发现尚有部分零部件未进行维修与更换。与被告公司协商未果后,陈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该协会调解仍未解决,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及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更换维修清单中列明的14项配件,事后亦未如实告知,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经核算原告损失后,认定被告按照三倍损失赔偿原告。此外,鉴定费与拆检费系原告为查明车辆实际维修情况及确定维修费用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因被告存在未按定损单更换配件及维修的情形,该笔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原告基于生活需要接收车辆维修服务,符合消费者特征,在其权益因欺诈受损的情况下,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
车辆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消费者与维修方之间常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验车过程中应当及时了解车况,核对维修记录,对车辆进行全面查询检验。维修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修理,如有项目及费用发生变动,也应事先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协商,征得同意后核减项目或增加费用。(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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