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无锡中院就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明确责令六名被告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原告处非法获取、复制及传输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是无锡法院首个作出行为保全禁令的商业秘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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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保全禁令的裁定书(部分)
原告为生产、销售贴胶机的公司,六被告分别于2024-2025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实习期未满便相继离开原告公司。原告随后在日常运营监控中发现,六被告通过微信传输了包含公司客户资料、工艺设计细节、机械操作规范等在内的文件。原告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六被告发出律师函,但均未有结果。鉴于此,原告向无锡中院提起商业秘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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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手机中的部分聊天内容
在诉讼进行期间,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责令六被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泄露、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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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产品细节
无锡中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评估,重点审查了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经过审慎考量,最终裁定准许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责令六名被告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从原告处获取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此举标志着无锡中院在运用行为保全手段,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方面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

行为保全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依法采取的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通过行为保全,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有效防止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从而避免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本案作为无锡法院首例通过行为保全措施制止涉嫌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实践,彰显了法院对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理念的坚定贯彻,也是具体落实无锡中院《关于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十条司法措施》的有力举措。
来源:无锡知产法庭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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