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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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诉讼” 的认定需严格遵循 “一事不再理” 原则,核心是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 “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 的重合。
那么,如果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和诉讼金额都相同的,是否即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金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宁夏农垦某农场有限公司、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判断金钱给付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时,关键要看请求的事项是否实质相同,而非请求的金额是否相同,如果后诉请求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即使后诉请求的金额与前诉请求的金额相同,也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焦点是,关于二审裁定认定金昌佰亿公司的起诉系重复起诉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对比(2018)宁02民初86号案件和本案,前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农垦前进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向金昌佰亿公司支付股转金1200万元,农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标的为股权转让关系及给付股权转让款。
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农垦前进公司向金昌佰亿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1081777.25元,利息损失5512082.05元,合计16593859.30元;农垦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标的为合作合同关系及赔偿违约损失。
因此,虽然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金昌佰亿公司反而是在认可前案裁判结果的基础上提起了本案诉讼。
就本案而言,双方之间基于合作合同关系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和股权转让关系的股权转让款给付请求权构成本案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故两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争点不具有同一性。两诉的请求内容、争议焦点有所不同,后诉是基于对前诉既判力认可的基础上提起的本案诉讼。
综上,本案所涉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虽然相同,但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不同,前后两诉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或涵盖,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后诉与前诉金额相同” 仅是表面特征,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需穿透金额表象,审查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三大核心要件。只要任一要件存在本质差异 —— 无论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依据,还是不同当事人或新事实,即使金额巧合一致,也属于独立的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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