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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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防卫制度中,“特殊防卫” 是保护公民免受严重暴力侵害的重要规则 —— 面对致命性暴力威胁时,防卫人无需顾虑 “防卫限度”,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无需担责。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符合特殊防卫要件的,防卫人 “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同时,若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财产损失,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键难点:特殊防卫中的 “行凶” 如何认定?
在《刑法》列举的特殊防卫适用情形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均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而 “行凶” 是唯一未被单独定罪的表述,实践中容易与 “一般暴力行为” 混淆。
根据最高法《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行凶” 是指 “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需从以下 4 个维度综合判断:
(一)判断维度 1:行为具有 “致命性风险”,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
“行凶” 的核心特征是 “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需结合侵害手段、工具、力度等判断是否存在 “重伤或死亡” 的现实可能:
- 工具层面:使用刀具、铁棍、砖块等具有杀伤力的工具,或徒手实施可能致命的行为(如扼颈、重击头部),更易被认定为 “行凶”;若仅使用拳头、巴掌等,且未攻击要害部位,一般不认定为 “行凶”。
- 力度与部位层面:攻击头部、胸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或持续高强度攻击(如连续踢踹倒地者),即使未使用工具,也可能被认定为 “行凶”。
(二)判断维度 2:行为具有 “暴力性与紧迫性”,侵害正在升级
“行凶” 需是 “正在实施的暴力行为”,而非 “口头威胁” 或 “预备行为”,且侵害具有 “随时升级为重伤或死亡” 的紧迫性:
- 排除 “口头威胁”:仅扬言 “要打死你”,但未实施实际暴力,不构成 “行凶”;若边威胁边逼近,或已开始实施推搡、殴打,且有进一步使用工具的迹象,则可能构成 “行凶”。
- 排除 “预备行为”:如为实施侵害而购买刀具、跟踪被害人,属于 “犯罪预备”,尚未进入 “行凶” 阶段,此时防卫不适用特殊防卫。
(三)判断维度 3:结合 “双方力量对比” 与 “现场情境”
认定 “行凶” 不能脱离具体场景,需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人数、体力、是否有帮手等因素,尤其关注 “弱势一方的合理恐惧”:
- 多人围殴场景:即使单人侵害手段不致命,但多人共同实施暴力,且可能随时升级(如有人准备拿工具),也可能被认定为 “行凶”。
- 弱势方的合理预判:若侵害人有暴力犯罪前科(如曾因故意伤害入狱),或现场环境封闭(如在偏僻小巷、废弃仓库),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侵害可能升级为致命伤害,此时侵害人的行为更易被认定为 “行凶”。
(四)判断维度 4:排除 “轻微暴力” 与 “一般冲突”
并非所有暴力行为都是 “行凶”,以下情形通常不认定为 “行凶”,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 轻微肢体冲突:如因琐事发生推搡、拉扯,未造成明显伤害,且无进一步升级的迹象;
- 非针对人身的暴力:如仅损坏财物(如砸车、摔东西),未对人身造成威胁;
- 侵害已被控制:如侵害人已被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或已逃离现场,此时再攻击不属针对 “行凶” 的防卫。
周军律师提醒,特殊防卫是公民面对严重暴力侵害时的 “法律盾牌”,而 “行凶” 的认定需结合行为危险性、紧迫性与现场情境综合判断。既不能因 “顾虑限度” 错失保护自身的机会,也不能将 “一般冲突” 误判为 “特殊防卫情形”,导致过度防卫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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