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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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晚高峰通勤时段,城市主干道车流如织,短视频直播平台上,不少自媒体账号在过街天桥将镜头对准路面。穿梭车辆的车牌、甚至驾驶人与乘客的面部特征清晰可辨,单场直播在线人数动辄数千,弹幕里不仅讨论路况,还会对车辆与司机评头论足。
记者在主流直播平台检索发现,此类聚焦城市交通枢纽、拥堵点的“交通实况直播”自媒体账号正悄然增多。镜头在公共空间毫无遮掩地记录,部分主播还会二次剪辑直播内容:一段车辆强行加塞的视频,配上音乐和标题,就能在短视频平台获得数百甚至上千播放量;驾驶员的瞬间走神或走错路的行人,被制作成“马路迷惑行为”视频,供网友评头论足。这场看似普通的直播与二次创作,实则暗藏法律争议——公共场景下的持续拍摄、直播与剪辑,是否游走在法律边缘?又是否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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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边界: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路上是公共场合,有什么不能拍的?”不少网友认为,直播路况既能帮车主了解交通情况,还能起到公共监督作用。但反对声音同样强烈:“公共场合不等于放弃所有隐私”,有网友担忧,清晰的个人与车辆信息若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可能衍生“人肉搜索”、线下骚扰,甚至针对特定车辆或个人的精准诈骗、财产侵害,让无辜路人暴露在未知风险中。
“必须明确,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32条解释,隐私权涵盖“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信息”,这意味着可识别的面部特征、车牌号等信息,即便在公共空间,仍受法律保护。
他结合案例进一步说明:2023年,某主播直播高速公路车祸时未遮挡受害者容貌,法院虽未立案,但认定其行为符合隐私权侵权要件;类似地,深圳地铁直播事件中,乘客未打码的正脸画面被传播,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针对“公众知情权”的争论,周骏强调其“有限性”——公众知情权需服务于“公共利益”,比如交通拥堵预警、执法监督等。若自媒体以“趣味”为名将车辆加塞片段二次剪辑传播,就可能超出合理范围,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
侵权认定:“合理期待原则”不等于同意传播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静指出,当前多数自媒体直播交通实况时,存在明显侵权嫌疑:既未对出镜者面容、车牌等敏感信息做匿名化处理,也未获得当事人明确同意,反而通过放大交通违规行为博取流量,甚至直接商业变现。“这类行为已偏离‘公共记录’的初衷,滑向侵权的灰色地带。”
她援引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期待原则”解释:驾驶人在公共道路行车时,虽应预见到可能被公共监控或他人偶然拍摄,但“这绝不意味着同意自己的形象被实时传播至网络、面容被清晰识别,甚至行为被剪辑后公开点评”。
于静认为,公共场合的隐私权保护并非“非黑即白”,需综合考量三个关键因素。拍摄内容是否涉及私密领域:车辆内部空间通常视为私密领域,清晰拍摄车内人员并公开面容,可能构成侵权;传播目的是否正当:若为交通安全警示,尚属合理。若仅为博取流量、娱乐炒作,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是否尽到“最小侵害”义务:是否对车牌、人脸等敏感信息做必要的模糊处理。
“当直播内容超出必要的公共利益范畴,且未采取基本隐私保护措施时,侵权风险会显著增加。”于静补充道。
平衡之道:如何兼顾公众知情与隐私保护?
既要满足公众对路况信息的需求,又要守住法律与伦理红线,该如何平衡?周骏认为,核心是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的隐私干预,实现最大的公共利益,需通过技术、制度、社会共治形成综合方案。
在技术层面,他主张“强制使用自动化隐私保护工具”,建议平台引入智能技术,实时对人脸、车牌等敏感信息做高斯模糊或像素化处理;同时参考国际经验,建立“先审后播”的智能审核机制,有效过滤敏感内容。
在制度层面,需进一步完善法制设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交通实况直播的合理使用边界,参照“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相关条款,贯彻“必要性原则”与“最小化原则”;建立“分级授权机制”——公共机构直播需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自媒体直播则需向平台备案,涉及敏感信息时需取得当事人同意或完成自动脱敏。
周骏直言,健康的直播生态离不开社会共治:平台需依据《网络安全法》落实主体责任,对侵权内容采取“即时阻断”等处置措施,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和便捷投诉渠道;自媒体从业者应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发布歧视性或侵犯他人尊严的内容;公众也需提升隐私意识,明确自身在公共空间的权利边界,必要时可主动要求停止拍摄或删除涉及本人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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