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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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上诉期的起算节点及执行期限的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款追偿,还是普通民事案件的权益主张,错过关键时间节点都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那么,一审判决何时生效?上诉期限与两年执行期限如何起算?
一、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上诉期届满 + 无人上诉” 的双重判定
一审判决并非送达即生效,需经历上诉期的 “效力待定阶段”,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及送达情况,核心规则可概括为 “单一主体看自身,多方主体看最后”。
(一)生效的核心前提:上诉期届满且无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民事案件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裁定书为 10 日;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送达之日起 10 日,裁定书为 5 日。只有当所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均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才具备生效条件。
(二)部分上诉的生效规则
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服提起上诉的,未上诉部分并不因上诉而延迟生效,仍在原上诉期届满后生效。例如: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工程款 100 万元及违约金 5 万元,甲仅对违约金部分上诉,工程款 100 万元的判决内容在上诉期届满后即生效,乙可要求甲先行履行该部分义务。
二、上诉期的起算与计算:“送达为基,各自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65 条,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期从当事人各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这意味着:
- 先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其上诉期先开始计算,但并不先于后收到的当事人届满;
- 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即使其他当事人的上诉期已届满,其仍可在自身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 上诉期的计算采用 “自然日”,而非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执行期限的起算:“生效为前提,履行期为依据”
执行期限分为 “自动履行期” 与 “申请执行期”,二者均以判决生效为前提,但起算点需结合判决内容确定,核心规则为 “有履行期从期满算,无履行期从生效算”。
(一)自动履行期的起算: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
一审判决生效后,若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履行义务的期限(如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款项”),该期限即为自动履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自动履行期内,义务人应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期的起算:区分三种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 年,该期限的起算点根据判决内容分为三种情形:
- 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分别计算。
- 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期限的特殊规则
- 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原因可中断,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或中止后期限重新计算。
- 二审维持原判的执行起算:若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自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从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算。
- 刑事判决的执行差异: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生效后即进入执行程序,无单独的 “申请执行期”,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需精准把握 “送达起算上诉期、最后届满生效、履行期定执行” 的核心逻辑,避免因时间节点误判导致权利受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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