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执行难”问题备受关注。有企业负责人表示,其公司在胜诉后,判决款项的落实仍面临挑战。此类现象反映出,在依法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确保生效判决的高效执行是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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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跨越十余年的工程款纠纷,不仅让一家民营企业深陷经营困境,更折射出“执行难”这一司法痛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胜诉判决的“最后一公里”为何难以打通?
一、事实回溯:十年施工履约,工程款却成“镜中花”
这场纠纷的源头始于2012年的两份施工合同。2012年5月26日,万固公司与顺泽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顺泽公司开发的“汇金商业广场C、D区桩基工程”,工程于当年7月4日竣工,但是顺泽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未结算工程款,一直拖到2019年5月17日才结算,合计价款为148.8万余元。2016年3月2日,万固公司以连云港万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名义,再次与顺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承建“汇金国际小区桩基工程”,工程于当年5月竣工并通过验收,结算总价682.8万余元。此外,万固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雷个人早年承包顺泽公司土建工程形成的245万元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万固公司。
“两次工程我们都严格按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也及时完成结算,但顺泽公司的付款却始终‘打折扣’。”秦雷出示的付款明细显示,截至起诉前,顺泽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扣除已付款、保证金及经鉴定确认的50万余元停工损失后,仍欠付731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万固公司于2024年11月向灌南县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顺泽公司曾提出多项抗辩:否认与万固公司的合同关系,主张合同相对方为万达公司;不认可245万元债权转让效力,称未收到通知;认为工程款数额不实、利息过高。但第三人万达公司当庭证实,合同确实是万达公司签署,但实际施工及结算均由万固公司完成;法院查明,债权转让已通过诉讼程序有效通知债务人,结算单签字人员均为顺泽公司工作人员,各项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二、法律厘清:合同效力有别,但付款义务不容规避
灌南县法院审理后明确了本案核心法律关系,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基础。针对两份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定:2012年合同虽抬头为万达公司,但落款处加盖万固公司印章且由万固公司实际施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6年合同因万固公司以万达公司资质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不代表施工方无权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本案中,万固公司完成的全部桩基工程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顺泽公司也实际接收了万固公司开具的发票并支付部分款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权利义务关系,顺泽公司以合同无效或主体不适格拒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债权转让争议,法院指出,即便顺泽公司未收到书面通知,万固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秦雷当庭确认转让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有效通知,债权转让合法生效。最终,法院综合结算金额、已付款项、停工损失等事实,判令顺泽公司支付73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顺泽公司全额承担。
三、判决公正:证据链闭环,司法裁判彰显公平
万固公司提交的8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施工合同、结算单证实工程承包及价款金额;增值税发票、进账单证明实际结算主体为万固公司;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停工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停工损失;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回单佐证债权转让真实性。
针对顺泽公司提出的“已付款金额争议”,法院逐一核对付款凭证,剔除了应由顺泽公司承担的桩检测费等无关款项,确认已付款为475万余元;对于利息计算标准,法院结合合同约定“余款一年内未结清按月息1.5%计息”及法律规定,调整了不合理的起算时间,但支持了2019年8月19日前月息1.5%、之后LPR四倍的计息标准(利息以24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1523314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71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既尊重合同约定,又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法院的审理过程非常严谨,先后开了三次庭,对每一笔款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详细核查。”秦雷表示,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详细阐释,让他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四、执行困局:胜诉判决为何成“法律白条”?
然而,这份公正的判决却在执行阶段遭遇“司法不公”。媒体了解到,判决生效后,顺泽公司既未上诉也未在15日履行期内支付款项,万固公司于2025年8月向灌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程序开始执行时间是2025年10月21号,但是至今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对外公开理由是顺泽公司没有资产,而实际理由是顺泽公司因很多债务欠款,导致顺泽公司的资产一直由灌南县政府住建局管理,资金由房管处资金监管中心监管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款。2018年9月6号,万固公司在房产处资金监管中心登记过欠款1000万左右,只收到100万之后就再也没收到欠款,既然政府监管了,更要管理好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能及时到位,保证支付的真实性。
截至发稿,顺泽公司名下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他财产线索仍在核查中。
“顺泽公司开发的‘汇金国际小区’现在叫海西豪庭,早已竣工交房,销售额过亿元,怎么会没有还款能力?”秦雷的质疑并非没有依据。海西豪庭小区共有15栋住宅楼及配套商业,目前入住率超过70%,而万固公司所施工的3号楼至7号楼已全部销售完成,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证实,该项目由顺泽公司开发,剩余的少量的住宅和商铺目前仍然在销售。
为何顺泽公司在实际经营顺畅的情况下会成为“老赖”?是没有执行能力还是执行局不愿执行,乃至有了住建局管控之下就可以推脱执行的责任?
媒体深入调查后发现,“执行难”背后存在多重症结,既有企业恶意转移资产的原因,也有政府和法院执行局“顺势而不为”因素,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企业恶意逃债套路深。顺泽公司通过拆分账户、转移资金等方式规避执行,将售楼款转移至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导致法院查询不到有效存款。
其二,财产调查存在障碍。顺泽公司名下土地、房产等资产可能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且存在复杂的股权代持关系,部分资产权属不清,给执行核查带来困难。
其三,联动惩戒机制发力不足。尽管法院已将顺泽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在招投标限制、资质审核等方面的联动约束尚未完全落地,顺泽公司仍能正常开展部分经营活动。
其四,申请执行人举证能力有限。万固公司虽怀疑顺泽公司转移资产,但缺乏专业调查手段获取证据,难以向法院提供精准的财产线索。
“最让人无奈的是,顺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捷始终避而不见,公司财务人员也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配合。”万固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州律师表示,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但顺泽公司的消极对抗让执行工作陷入停滞。
被执行人消极对抗,难道法院执行局就没有办法了?如果法律不能约束和威慑“坏人”,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因此,无论是谁监管顺泽公司,都必须依法依规加快赔偿处理。不能因为政府监管,就不执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是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推动判决落地执行,是维护法治公平的底线要求,任何监管主体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职责,为执行工作提供支持而非阻碍,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
五、精神亵渎:“执行难”侵蚀司法权威与社会信任
“如果胜诉判决不能兑现,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司法权威何在?”在采访中,秦雷的这句话道出了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心声。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执行难”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动摇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
“我们相信法院最终能帮我们追回款项,但也希望这样的等待不要太久。”秦雷的期盼,也是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心声。
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公正的裁判,更需要高效的执行。唯有打通胜诉判决的“最后一公里”,让法律的尊严得到彰显,让守信者得到保护,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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