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未采纳还失上诉权,小额诉讼 “一刀切” 引争议
因道路施工借道行驶却被判事故全责,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被法院采纳,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丧失了上诉权......这起福州闽侯的交通事故,像巨石压在货车司机黄先生心头,也让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福州分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备受关注。带着对判决的疑惑与不甘,黄先生已提再审申请,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争议成各方焦点。
案件当事人与事发经过
2023年6月13日上午6时40分左右,国道316线92公里500米至93公里路段右侧封闭施工,黄先生驾驶福州洋龙棉纺织品有限公司闽A蓝牌小货车,在确认对向无来车后驶入左侧道路。当车辆行驶至施工路段四分之三位置时,前方施工扬尘遮蔽视线,黄先生减速并紧急制动,但仍与对向车辆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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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段监控截图,黄先生提供)
事故发生后,黄先生立即下车查看对方司机郑某情况,发现驾驶室门无法打开,辗转两侧尝试开门,最终解开前门保险将郑某救出,随后报警求助。
2023年6月15日,闽侯县公安单位交通执法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时间为当日6时28分许,地点在国道316线93公里50米处。认定书以黄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规定,判定其负全责,郑某无责。虽认定书注明伤势轻微且各方同意简易程序,黄先生与郑某均签字,但事后黄先生满心委屈:当时他手里没有证据,既未拍摄现场照片,也未留存视频,仅向执法人员林某浩口头陈述事故全过程,并提交了书面报告,却未被采纳;林某浩在他无证据时直接认定其全责,他无奈之下才签字,且右侧施工本就无法正常通行,责任却由他承担,定责明显不公。
黄先生补充说明,他曾将施工路段前端照片、出口端照片提交给林某浩并理论,主张“右侧道路封闭,无法按‘右侧通行’规定行驶”,但林某浩未认可,还让他找大队长林某钦沟通。他认为,右侧道路处于封闭施工状态,林某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认定他“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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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先生提供)
责任认定与原审审理关键节点
(一)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情况
原审中,黄先生提交三组证据:封闭施工路段前端照片、出口端照片及向法院申请调取的交通执法人员监控视频,主张前后端照片结合可证明其借道系施工所致,监控视频能还原事发真实过程。其当庭陈述,事发时已确认对向无来车,因突发扬尘遮蔽视线,减速制动后仍未能避免事故,且该视频是他事后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才获取的,此前处理事故时并无此证据。
原审法院仅采纳出口监控视频,未审查前端照片。黄先生于2025年10月11日向交通执法人员林某浩反映,林某浩建议其联系大队长林某钦。林某钦查看判决书后,对前端照片未被采纳及初审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程序提出疑问,提醒黄先生关注诉讼时效。
(二)法律适用争议点
法律适用争议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该条规定“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方先行;但有障碍方已驶入、无障碍方未驶入时,有障碍方先行”。黄先生主张原审对该条款解读偏差,且林某浩最初适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存在错误。
黄先生认为,右侧道路封闭施工属“障碍路段”,其驾驶车辆已驶入施工封闭路段,属于“有障碍方”,郑某为“无障碍方”,应适用“有障碍方先行”规则;但原审未认可该主张,仍参考“右侧通行”规定认定其全责,双方就此产生核心争议。他强调,自己的车辆全程在施工封闭路段内行驶,路面粉尘是施工导致,与事故责任认定无直接关联,且右侧封闭根本不具备通行条件,“右侧通行”的认定前提不存在。
(三)审理程序相关情况
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更让黄先生寒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本案中,责任认定(对“右侧通行”的适用争议)、证据采信均有争议前端照片未被审查),绝非“简单”案件,此为其再审核心理由。
黄先生自始至终不认可责任认定,庭审中不仅提交关键证据反驳,还提出了施工路段通行规则的法律适用疑问,案件涉及的争议点并不简单,不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原审一审终审堵死其上诉路,程序公正性存疑。
原审判决核心依据与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黄先生借道虽合理,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借道车辆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监控显示其在扬尘影响下未有效观察来车,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采信交通执法人员全责认定。黄先生反驳称已尽注意义务(确认对向无来车后才驶入),且前端照片未被采纳,导致法院对“借道必要性”的认定片面,未能完整还原施工路段的实际情况。
关于代位求偿权,法院依《保险法》第六十条认定,人保福州分公司向郑某支付29751元理赔款(含施救费800元)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庭审中,黄先生认可赔偿金额,但坚持责任认定有误。其车辆交强险因未配合未理赔,黄先生称系对责任认定有异议。
再审申请与案件后续进展
带着疑问与委屈,黄先生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原审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不合规”申请再审,诉求:1.撤销原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人保福州分公司诉求;3.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他强调:“只求法院完整审查三组证据,不采纳需说明理由,要心服口服。”
2025年9月30日,黄先生拿到原审判决书,满心失落。他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提交听证申请,希望当面陈述案件细节与异议。郑某2023年9月25日的信息也反映双方矛盾:起初劝黄先生配合理赔签字,后因未配合发过激言论,关系降至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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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截图,黄先生提供)
黄先生的权益维护之路,不仅是一位普通司机对自身权益的坚守,更折射出“法理”与“情理”的碰撞、“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命题。施工路段的借道通行如何界定责任?关键证据的采信如何做到全面客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边界如何精准把握?这些争议点,恰恰是法治进程中需要不断厘清的细节。
期待本案的再审审查,能以严谨的证据采信、精准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程序推进,给出一份经得起检验的答案。这不仅是对黄先生个体权益的回应,更是对类似施工路段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的明确,为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杆,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感受到温度与力量,让法治精神在每一个个案中落地生根。
(本文内容均基于当事人黄先生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整理,最终事实与法律责任以相关单位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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