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久以前就想把自己关于修辞与逻辑想法和大家进行分享,但是又不知道如何说起。从本文开始,慢慢写点东西。因为要把两个例子放在同一篇文章,本文比较长,约4500多字,希望读完文章的朋友提出宝贵的批评。
在谈到国家治理的时候,常有人引用老子《道德经》六十章的一句话,“治大国,如烹小鲜。”说明自己的某种主张或态度。
![]()
《道德经》原文:
“治大国,若烹小鲜。
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
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
在现代汉语的语境中,这句话通常被解读为:
治理大国就好像烹煮小鱼一样,油盐酱醋各种调料要恰到好处;要像烧菜一样,要精心、细心,火候不能马虎;烹煎小鱼时乱搅动则易烂,强调治大国不能乱作为,应当无为而治。
可能还有其他的解读。
可以看到,“治大国,若烹小鲜。”是一种文学修辞(比喻),《道德经》中并没有对这个比喻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后人只能凭借自己的想象来做出各种各样的解读(有机会再分析这个比喻)。
关于国家治理,文学修辞式的文章和严格逻辑论证的文章,差别很大。下文分别通过魏征“《谏太宗十思疏》节选”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摘选”,对其中的修辞和逻辑论证进行分析。
一、修辞举例:魏征《谏太宗十思疏》节选
“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源不深而望流之远,根不固而求木之长,德不厚而思国之治,臣虽下愚,知其不可,而况于明哲乎!
人君当神器之重,居域中之大,将崇极天之峻,永保无疆之休。不念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德不处其厚,情不胜其欲,斯亦伐根以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也。”
这是《谏太宗十思疏》的前两段。这两段文字有骈文的典型特点,运用丰富而精巧的修辞手法来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用到的修辞手法包括排比、比喻、反问、对比(对照)、用典等。
下面简单分析其中的修辞手法(笔者水平有限,若有错,请读者不吝指教)
1.排比兼比喻:“求木—欲流—思国”三联句
结构:动词+名词+“之”+形容词,三层递进,把“治国”比喻成作“植树”、“疏河”,把抽象的政治理论用可感知的自然现象进行比喻,属于文学艺术中的“形象化说明”。
2.对比/对照:“源不深而望流之远……”等三句
两段话中共有两处对比。排比三联句与“源不深……”三句形成对比;“源不深……”三句又假设了一个“条件不足却求高远”的荒谬场景,再与下一段“居安思危、戒奢以俭”的“德治”正道形成对比,突出在理国时“德义”的必要性。
3.反问句:“臣虽下愚,知其不可,而况于明哲乎?”
用自我贬低的方式抬高君主,将太宗推到“明哲”的高位,使其若拒绝谏言便等于自毁形象,属于典型的“以退为进”式的情感绑架。
4.用典:“神器”、“ 域中”等词皆有典故
“神器”指皇位,出自《周易·系辞》;“域中”语出《老子》“域中有四大”。引用典故既能显现魏征的博学,又说明皇权具有“天命”和“ 道德”的双重合法性,为后面的“德义”埋下伏笔。
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通过形象比喻叠加修辞的递进,让君主在“惧—思—慎”的情感波动以及“明哲”的道德绑架中接受劝诫,从而实现“动之以情”的文学艺术效果。
点评:修辞虽好,逻辑缺陷一堆。
下面针对全文(感兴趣的朋友请自行查找阅读),简单分析其中的逻辑缺陷。除了概念类的逻辑缺陷外,在逻辑论证方面的逻辑谬误有(注:古汉语中绝大多数政治类概念都没有清晰、准确的含义):
1.不当类比——自然现象与国家治理的不当类比
木需固根(流需浚源)=国需积德;根固→木长,浚源→流远,积德→国治。
植物生长、河流浚源与政权稳固没有任何内在核心的相似点,“根”、“源”与“德”分别属于生物、地理及伦理等不同的领域,这种类比仅仅具有启发性,不能推理出“必然”——典型的不当类比。
2.循环定义——用“德义”解释“德义”
魏征把“国之安”归因于“积其德义”,但通篇未对“德义”给出清晰的定义(如政策指标、行为规范),只是在“居安思危”、“戒奢以俭”等词语之间反复同义重复,形成“德义=有德义的行为”这种循环定义——典型的循环论证。
3.简单归因——忽略国家治理的复杂性
全文只强调一点,国家兴亡系于君主的个人德性,忽略其他的复杂因素,仅用“德不厚”笼统代替。——错误归因
4.诉诸情感——用感情挟持代替论证
反问、排比、自贬抬君等等文学(修辞)手法都是情绪(道德)操纵。若唐太宗拒绝便等同于承认自己“非明哲”,虽然逻辑上无法推理出政策必须如此,但能够产生强大的心理挟持,属于典型的诉诸情感逻辑谬误。
5.逻辑跳跃——用愿望代替论证
魏征从“应当积德”直接得出“必治”的结论,既没有给出经验证据(如“某朝因德义而兴”,或“某朝因失德而亡”的统计或史料对照),这是把美好的愿望当作必然因果。
6.虚假两难——安危的二元对立
全文隐含“要么居安思危,要么危亡”的安危二元对立,把复杂国家治理极度简化成“二选一”的选择。
小结:纵观全文,魏征用通过文学修辞,力图使太宗在情感上“只能接受”其观点。全文没有论证,只有说服(劝谏),说服的力量主要来自修辞的“形象化”与“道德、情感挟持”。不得不承认,《十思疏》是用“晓之以理”包装的“动之以情”的典范——用逻辑的外形完成了一次成功的情感劝说,在现代批判性思维角度下暴露出诸多的逻辑缺陷。
或许,对魏征这个一千多年前的古人,不应当有太多苛求。但是,作为一个现代人,着实不能再犯这种错误!
二、论证举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摘选。
“只有国家有权行使强制力的垄断权。然而,既然强制不可能完全避免,则防止强制之途唯有依赖对强制的威胁。自由社会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力的垄断权授予国家,并严格把这种权力的使用限定于执行那些禁止私人使用强制的规则之上。”
英文原文:
Only the stat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monopoly of coercive power. However, since coercion cannot be entirely avoided, the only way to prevent it is by the threat of coercion. The way a free society deals with this problem is to confer the monopoly of the exercise of coercion upon the state and to confine its use of this power strictly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ose rules which prohibit the use of coercion by private persons.
——F.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London: Routledge, 1960;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editions), ch. 8, p. 21.
笔者注:若有翻译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这段文字是一个高度压缩的混合论证。首先提出一个观点,“只有国家方有权行使强制力的垄断权。”然后对这个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
以下从“有效性-可靠性-隐含前提”三个方面对这段话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合理之处与有可能被质疑的部分。
1.论证形式的有效性
论证结构如下:
(1)前提1(事实):强制不可完全避免。
(2)前提2(工具):防止强制只能“威胁使用强制”来对抗。
(3)前提3(规范):为避免私人滥用强制,必须存在且仅存在一个有组织的强制主体。
(4)结论1(国家垄断权):因此,国家应被赋予“行使强制力的排他垄断权”。
(5)结论2(限权):国家使用强制权必须严格限定于“执行禁止私人强制的规则”。
逻辑推理分析
从(1)到(2)推理出“必须存在对抗(威胁)强制的力量”,属于否定后件式的演绎推理——若无对抗(威胁)强制的力量,则无法防止强制(作恶)。
从“必须存在某种强制”到“强制只能由国家垄断”,属于排除其他选项的归纳跳跃,从形式上来看不是严格的演绎推理,但它是“最佳可用手段”的实用选择(理解这种逻辑跳跃,可结合哈耶克思想中对极端自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的批判)。
从“垄断强制权”到“限权”,这一推理需要考虑隐含的前提“任何垄断若不受限,必然反噬自由”,从而得出“因为必要且危险,所以必须限权”,属于规范演绎,内部逻辑是一致的(关于这个隐含的价值前提,可参考哈耶克关于自由的论述)。
综上,这段话中除“垄断须唯一”缺少论证外,其余步骤均满足演绎规则,整体论证形式有效。(注:垄断唯一性相关的内容,可参考哈耶克的著作中对极端自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的批判。)
2.论证的可靠性——关键前提的真值检验
●前提1:强制不可完全避免
历史经验可以支持这个观点:人类资源稀缺、价值观多元、信息不均等因素,必然导致冲突的天然存在。
是否存在反例否定这个观点:若未来无资源稀缺或信息能够完美共享,则冲突可能消失——从目前来看,这种反例属于科幻或完全不可能。
因此,前提1的真值高度可信,可接受。
●前提2:防止强制唯有以强制相威慑
历史经验层面可以验证:
(1)非暴力机制(声誉、道德、纯粹市场等)对即时暴力或欺诈往往“缓不济急”或无法有效应对;
(2)历史中常见,若无唯一的强制来维持秩序(原始部落、封建社会等),往往陷入循环复仇或多头混战。
可能的反例:某些习惯法体系(中世纪冰岛、商事仲裁)以“剥夺交易机会”代替人身强制,也能部分遏制侵权(实质上剥夺也是一种强制,这个反例或可能不成立)。
因此,前提2属于“高度可信但可能并非逻辑唯一”的经验命题——如果存在更低成本的替代,其逻辑必然性或会被削弱。
●前提3:国家垄断比多元强制更不易导致混战
历史上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观点:
(1)欧洲各民族在国家化后私战减少,支持“垄断降低总体暴力”的观点;
(2)20世纪出现的极权国家,均表现出“垄断导致滥用”的极端案例,说明“强制被垄断”不能保证安全。
因此,前提3属于概率性归纳,或许不是必然真理——这一观点的成立依赖于“有限政府+法治”等附加条件才能成立(这也是哈耶克的主要观点)。
●隐含前提4:国家若不限制权力,必然成为最大的强制者
历史经验作为证据:这一观点可以得到20世纪极权政府的经验与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政府掠夺模型”)等理论的有力支持。
因此,隐含前提4的真值相对较高,可以视为“虽非逻辑必然,但历史高度验证”的命题。
3.可能存在的潜在逻辑漏洞与可质疑点
●“唯一性”断言过强
“唯有国家”排除了其他可能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虽然当前没有可以替代的其他形式)。若存在其他形式能够在“成本-风险”方面优于国家垄断,则“排他权”就不是唯一可选。
●自我指涉的正当性循环
国家以强制制止私人强制,但国家自身的强制需要具备正当性来源。这一观点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加上“授权(consent)+法治(司法独立)+民主程序”等一系列的规范性前提,否则将陷入“用强制证明强制”的自我指涉循环(注:这些需要加的前提,在哈耶克或其他人的著作中可见)。
●限制权力机制的可行性
从逻辑上,“必要+危险”推理出“必须限权”是成立的,但是这段话中并未给出“如何确保限得住”的实证——现实中常有国家突破限权,因此限制权力的方案就会成为最大的实践难点。
4.总体评价
●逻辑论证合理
面对“强制无法根除”这一现实存在,用“国家垄断+法治限权”作为降低总体暴力的制度方案,符合工具理性,也与现代宪政国家的历史经验吻合。
●推理链条内部一致,所有的前提中,除“唯一性”外,均有历史经验的高度支持。
总之,这段论证简洁有效,在“必要恶(必须存在国家强制)”的框架内提供了降低总体暴力的制度方案,若结合“授权、分权、民主、司法独立”等机制,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很好理论论证。
三、本文小结
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在文学修辞和劝谏策略上是登峰造极的,它通过精心的类比、排比、对比等手法,成功地实现了情感打动和道德规劝的目的。从形式逻辑角度来看,它的说服力依赖于儒家的一个价值观作为前提——“以德治国”,基于儒家的理想,描绘了一幅动人的、令人向往的治理蓝图(纯粹的宏大叙事或画大饼)。
修辞是 “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如果语言文字没有什么“文采”,就很难被人记住,它的重心在于“文”(文采、感染力);逻辑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如果说话没有根据,前提错误,那么说出来的话就没有道理,其重点在于“故”(理由、根据)和“理”(道理、规律)。
对于文章开头图片中的文字,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本文进行分析,笔者无从置喙。
关于修辞和逻辑,老头正在思考并整理,可能会比较慢。
欢迎留言讨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