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周维执:
经查,北京方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北京方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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