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边昱
作者边昱,古泉文库特约撰稿人。已出版著作有《光绪宝津局制钱》《听泉——咸丰大钱蠡测》,即将出版的作品有《中国货币史辑要》《光绪货币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货币简史》(暂定名)。此文系节选原文缩略刊载。
一、商业组织的发展及商会的出现
中国古代,商业受到限制,在传统“义利观”的影响下,商人居于四民之末,备受歧视,相同的境遇使得商人逐渐形成自己的团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渐多后,至南北朝时期,城市中的商人按照同业分布聚集为坊,坊在隋唐时期进一步发展,至宋朝,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新的高度,同行商人逐步突破市坊的限制,商行出现并获得发展,如在都城开封即有大小商行一百六十家、入行商户六千四百多户。至元明时期,商行制度基本定型,且“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达到新的高度,传统的“抑商”观念得以转变,直至在士人名儒之论中已有将商业与农业并重者,如黄宗羲提出了“工商皆本”的理论等。鸦片战争后,西方思想传入,林则徐、魏源、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等接受西方思想影响,对商业的认识更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林则徐提出许多“恤商”主张,如“似仍召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成则加奖,歇亦不追”,以期调动商人的积极性。王韬最初主张重视农桑而抑制商业,在考察资本主义商业后,王韬提出“恃商为国本”以及“商人富则国富”的结论。先后担任过曾国藩和李鸿章幕僚的薛福成在考察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四国后,认为“商握四民之纲”。郑观应重视工商业发展,因为商业侵略比军事侵略为祸更重,郑观应提出了“商战”的观点。
这一时期出现了新的商人结伙形式,会馆、公所制度出现。商业、科举制度发展下,会馆出现。会馆是同乡在客地的特殊社会组织和活动场所。最早的会馆如明朝永乐时期安徽芜湖人在北京设置的芜湖会馆还是同乡寓居和商界商洽之所,之后兼有为科举服务的功用。在明都北迁的情况下,外省行商云集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外,工商会馆兴起,明清时期,各省在北京的会馆、工商会馆达五百余处。何炳隶《中国会馆史稿》将会馆分为试馆、工商会馆、移民会馆,而工商会馆至为重要,尤其在清朝康乾嘉时期工商会馆十分繁盛。随着形势的发展,商业公所逐渐发展起来,与以同乡工商业者为主体的会馆不同,公所成员主要是同业工商业者。公所与会馆并不对立,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西方经济入侵加剧,会馆、公所突破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在政府开展商战、创立商会的号召下,这些组织成为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商业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中英《南京条约》约定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城市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并准许英商居住、通商。之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通商口岸数量持续增多,通商口岸的出现对原有商业模式冲击巨大,这些城市开始了从传统商业市镇到近代商业城市的艰难转型。在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过程中,外商在通商口岸设立商会,企图以集体的力量推进扩张。道光十四年(1834),广州出现英商商会,两年后,全广州外商普遍参加的洋商总商会出现,道光二十七年(1847)六月,怡和洋行等八个英商在上海组成英商公会。此外,上海出现了由全体洋商组成的和明商会(Shanghai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即上海洋商总商会。,此后,在沪意大利、美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商人成立了各自的商会。之后在香港出现了洋商总商会。光绪十三年(1887),天津成立天津洋商总会。据初步统计,至光绪三十年(1904)中国商会正式成立前,中国已有广州、上海、香港、天津等六个洋商总会。
洋商总商会以配合其政府经济扩张政策为己任并维护本国商人的在华利益。
在此局面下,中国的有识之士提出建立华商商会的设想并逐渐在朝野形成共识。
郑观应认为商会应建在各个商埠,商会以地方绅士为首,商人可以借助商会的力量维护自身利益,中国如果要振兴商务必然要设立商会。光绪二十一年(1895),康有为在《上清帝书》及《条陈商务折》等文中提出国家应设立商会,“商会者何?一人之识未周,不若合众议;一人之力有限不若合公股”。商会一旦设立,并聚集商人之力,不但可以富民,更可以辟地。后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张謇在《商会议》文中呼吁设立商会,建议在各行省设立总会,在各府设立分会,商会工作的开展由地方总督、巡抚保护。
光绪二十五年(1899),梁启超以“哀时客”之名于《清议报》发表《商会议》一文上下两篇。梁启超认为中国传统一行有一行之会馆即是一行之自治,但“第一,世界之文明日进,则民生所应办之事日增,不可不扩充其条理也。第二,各地虽能自治,而散处辽远,不相关问,不相友助,不可不扩充其联络之法也。第三,中国之积弱日益甚,而外国之逼迫日益急,非合群力不能自保,不可不扩充其力量也”。因此,必须在传统一行之自治的基础上扩充设立商会。此外,“旅横滨热血人”在《清议报》发表杂文《论不急设商会之危》:“今国既不能保我子民,则当思所以图变而自保种类。夫自保之法,莫若合群。商会者,即合群之实也。”
同时,在设立商会一事上,商人也做出了努力。光绪二十四年(1898),上海商人曾要求在上海先设总商会,并自发拟定了《上海总商会章程十四则》,但设会之事最后未能成功。
光绪二十二年(1896),总理衙门提交的《奏复请求商务折》中有在沿海的省会城市和通商口岸设立商务局之请。詹事府少詹事王锡蕃之《请仿泰西之例设立商会片》中有“查各国除专立商部外,复于各处城镇口岸设立商会。商会非商部所设,而为商部所准立。凡各国立会之处皆由国家办事,而其国家助之。公举董事集议以通达商情,振兴工艺,开拓利益为要”。因此,王锡蕃建议政府在沿江沿海各埠创立商会“专以联络各项商业急务,讲求出进口货物之利弊,详达各商家之隐情”。袁世凯曾就设立商会问题上奏称泰西诸国“各埠均设商会,国都设总商会,以爵绅为之领袖,其权足与议院相抗,并特设商务部专理其事。其经商他国者,则为置领事以统辖之,驻兵舰以保卫之…故商人有恃无恐,贸易盛而国以富强”。中国缺少类似的商人保护制度及官商沟通渠道,因此官贱商,商畏官,不能上下一气,“若不亟图整顿,恐中国商利外溢,将益重江河日下之忧”。
在朝野的呼吁和强权人物的推动下,中国商会的设立条件初步具备。
庚子之后,为自救,中国开始推行“清末新政”,工商业得到发展,绅商阶层逐渐在政治舞台上活跃起来。光绪二十八年(1902),盛宣怀并同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日等国代表商约谈判后说:“洋商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而中国会馆、公所界限分明,所以“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因此,盛宣怀等人奏呈设立商会。而且,“中国二十一行省之地,俨若分为二十一国,而皆各有半独立之象,又复各相联络,而后成此散漫无纪之国也,此种独立显见于财政为著”,通过设立全国性商业组织,将地方财政重新控制起来十分重要。
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十五日,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仿照日本商业会议所模式设立,各帮会董事七十余人到会议定章程六条,经济最发达的上海有了新式的商业组织。
光绪二十四年(1898),因政府下令各省设立商务局,以主持设厂、颁发章程、奖励民营,从立法上奖励私人投资设厂,光绪二十八年(1902),天津商务局设立,主持人为买办吴懋鼎、王宗堂、宁世福及盐商杨俊元、王文郁、王贤宾、李士铭等人。由于办事不力,众商不满,光绪二十九年(1903),天津绅商等倡议设立了商务公所。同时,发布《天津府凌守禀定商务公所暂行章程》:
“一、商务公所原为市面窒塞而设,所有办法以疏通二字为主义。
一、天津商情涣散,互相倾轧,现设商务公所以资联络。拟令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以便详求受病之原及救急之法,和衷共济,一洗从前积习。
一、商务公所除商董应随时会议讨论外,每逢朔望各商齐集会商一次,凡有于商业不便之事,应即设法改革。如有众商乐办尚须本公所提倡者,本公所亦应相机筹办。
一、本公所应拟挽救各策,须以大众意见相同为准,如有真知灼见与众论不同者,亦准随时声明,本公所会商酌核,藉资补救。
一、各商家财产讼案,先请本行董事评议,如董事未能了结,再由本公所秉公理处,以免讼累。其无行无董遇有商务辖辑,亦准赴本公所声明调处。倘有不遵即将理曲者禀送,以凭讯断。
一、如遇土棍吏役凌压商民,准该商民赴局面诉,由本公司(所)查实即送该管巡警及有司衙门惩办,以保良善。
一、本公所办事人等,除董事月支车马费银十两,司事月支薪水银二十四两,文案月支薪水银十六两,均连伙食在内。其余官绅既不支给薪水车马等费,以节浮费。
一、本公所事属初创,在在需人,拟约文案二人司事二人,均须公推。以明白商务、心术笃厚且能耐劳者为准。凡有本公所公事另立日记一册,随时登明备考。
一、本公所董事不得担保银行押款等事,以杜瞻徇,而免物议。
一、本公所办事人员,均须恪守规矩,不得稍染衙署局所
习气。倘有不遵规条,即由董事声明辞退,若有徇私等事与本公所声名有碍者,应禀明从重议罚。
一、本公所经费,暂由商人凑办,每月由官筹给津贴银一百两,在于各牙行捐项内拨发,按月开支,清册呈报,以凭查核。
一、本公所现拟章程仅就目前救急而设,俟有成效,再行会通各省商务局成章,酌量扩充,以图兴旺。
一、此项章程均为开办伊始,应有之义,其有未尽妥当及未尽周备者,准各商董随时声明损益,以期完善。”
光绪二十九年(1903)九月,中央政府正式设立商部。商部以保商护商为宗旨,其设立初期的主要工作是改造地方商务局与劝设商会。商部设立不久提出中国欲振兴商务,战胜外商必须设立商会。
光绪二十九年(1904)十一月二十四日,商部上《奏为劝办商会以利商战角胜洋商折》:
“窃维泰西向重商学,列为专门。其为商人者,皆以经营贸易之图,视同身心性命之事,用能任重致远凌驾五洲。日本地处亚东,风气早辟,虽其物产之盛不逮中国远甚,而商业蒸蒸日上,亦颇足与欧美抗衡。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各国之能孜孜讲求者,其商务之兴如操左券。中国历来商务素未讲求,不特官与商隔阂,即商与商亦不相闻问。不特彼业与此业隔阂,即同业之商亦不相闻问。计近数十年间,开辟商埠至三十余处,各国群趋争利,而华商势涣力微,相形见绌,坐使利权旁落,浸成绝大漏卮。故论商务于今日,实与海禁未弛以前情事迥异。臣等忝膺恩命,亟思振兴商政,上慰宸廑。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画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夫商会之要义约有二端:一曰剔除内弊;一曰考察外情。中国商人积习,识见狭小,心志不齐,各怀其私,罔顾大局。即如丝茶两项,为出口货之大宗,往往以散商急思出脱,跌盘争售,而一二殷实巨商亦为牵累。其他货物之作伪掺杂卒至亏本者,难以枚举。有商会则亟宜声明罚例,儆戒将来,此则剔除内弊之说也。中国地大物博,百货殷阗,特以制造未精,贩运不广,利归外溢,亟待挽回,即如玻璃纸张洋蜡肥皂之类,凡洋货之适于民用者,皆华商力能仿造之货。如果办理得法,逐渐扩充,不徒自造自用,并可详探各国市情,以广销路。有商会则必应议设公司,藉图抵制,此则考察外情之说也。惟商会之设,其中详细节目,应由各商自行集议酌定会章,具报臣部查核。至提纲挈领臣部实总其成,入手之方端资提倡。臣等公同商酌,谨拟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俞允,即由臣部刊刻颁行,并拟劝谕各业之商务较巨者,先在京师倡设商会,以开风气之先。至外省各业商人,有能并心一志筹办商会者,应责成该处地方官,俟该商等将会章呈案时,即行详报督抚咨部,不得稍有阻遏,以顺商情。此项章程,将来或有增改之处,仍当随时奏明办理。所有臣等酌拟商会简明章程缘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商部奏定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荣地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仍就省分隶属于商务总会。”商会的建立进入全面实践阶段。
《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公布后,商部极力游说各地商人设立商会,同时,商部在其开办的报刊上极力称赞商会之益,商会之益在于一有团结力、二通隔阂情、三革腐败弊、四获观摩益、五为进步计。
光绪二十九年(1904)十二月,按照政府要求,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正式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原公所总理浙商候选道严信厚担任总理,粤商浙江候补道徐润担任协理,原公所协理周晋镳为坐办,并制定上海商务总会暂行试办详细章程七十二条: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条 本会系上海原有之商业会议公所,今遵商部奏定章程,改为上海商务总会。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联络同业,启发智识,以开通商智。
第三条 调查商业,研究商学,备商部咨询,会众讨论,以发达商业。
第四条 维持公益,改正行规,调息纷难,代诉冤抑,以和协商情。
第三章 名位
第五条 本会领袖议事各员:
总理一员。协理一员。会计议董二员。接待议董六员。庶务议董六员,分察公断、调查中证各事。临时添派议董无定额。
第六条 本会在会各员
会员无定额。
第七条 本会办事各员
坐办一员。理事一员。西律顾问一员,当用西人。书记二员。翻译一员。司帐二员。庶务二员。
以上各员均须优给薪水,如不敷用随后酌添。
第八条 本会名望会员
名望员无定额。
第四章选举
第九条 本会选举之法
一、总理、协理:
甲、总理协理须于议董内推举,举定两员由商部酌派。
乙、选举总理协理,应照商部奏定公举会董格及本会所定总理协理格,印出与选举票同交有选举之权者依律选举,每年于年会后择期举行。
丙、凡选任总理协理,须由全班议董公同推举,其选举系用机密投筒法,以得数最多者为总理,其次为协理,如得数相同,则将同数之人,由议董再行投票另选。……
三、会员
甲、业经捐助商会经费,已为会友,其本邦或本行常年捐数至三百两以上,经本邦或本行公选为会员,会众定议许可者,得为本会会员。嗣后会友续有愿捐常年经费者,亦照此行。…
第五章 入会
第十八条 凡愿入本会者,须有会员二人,一人正荐,一人副荐,联名推荐。经本会会员议定得多数者,即允其入会。…
第十九条 常年捐会费十二两以上者,得为本会会友。
第二十条 本邦或本行公捐会费开单送本会业经公议允认者,得为本会会友。…
第八章 议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会议事,分常会、特会、年会三种。
甲、常会
每七日开常会,总理协理至议董齐集会所,酌议应办各事。倘事关紧要,不能拘定常议之期,可由总理协理随时斟酌传知议董,齐集会议。
乙、特会
凡会员会友十人以上欲开特会公议事件者,可具书送总理协理,于十日内招集会员公同定议。如事关紧要非议董所能决者,总理再应知照会员,择期公议决定。
丙、年会
每年正月开年会二次,由总理协理酌定日期,登报宣告,各议董会员齐集会所,公同定议。
第一次清查去年帐目暨公议本年预算表。
第二次宣告去年调查各项商务情形,公举办公各员。……
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议定后,非有会员会友十人联名请改,经全班会员三分之二定议允准者,不得遽改。
第六十二条 章程虽经会众公议允改,但未经宣布以前,应照旧章办理,以免纷歧。
第六十三条 凡关系重要之条陈函信,未经定议以前,可由总理协理随时斟酌,暂不将本人之名宣示。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一年刊印商业行号姓名簿一次,先期由在会人员开送编列刊印,印成后分送在会人员每人一本,不取刊资。仍另缮清册,呈送商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会总理协理由众公举,禀请商部加札任事,自应请刊关防一颗,遇有地方官往来文牍,随时钤用以昭信守。
第七十条 本会日后经费充裕,应随时酌议设立商务学堂,以期造就人才,兴起商业。
第七十一条 在会会员有钱债各事,被人控告公堂出票传人,本会可帮同查寻,并随时酌议代觅担保,以免羁押拖累。
第七十二条 关涉商务重要事件,虽经会众公议具禀,非奉商部允准,不得擅行。
第七十三条 以上章程七十二条,既经公议允遵,应呈报商部查核批准,刊印成本分送在会各人,以昭信守。如有增改,应随时改刊分送,以免歧误…”
上海、天津分别是这一时期中国南北的经济首埠,以其商务公所与商务总会章程内容予以对比更有助于理解商会于公所之进步性。
考虑到京师乃首善之区,商部专委员邀集各商予以劝导先行设立商会,京师商务总会最终于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设立。
光绪三十年(1904)天津公所改设商会,次年改设商务总会。
天津、河南、山东、山西、福建、湖南六省市改设商会,成都、广州、天津、汉口、重庆等地商会也先后设立。在此影响下各地商会纷纷设立。
以汉口为例,在《商会简明章程》指导下,光绪二十九年(1903)汉口即有设立商会迹象,但“各帮公正有名誉者,多不愿干预此事”,商会迟迟未能设立。但此时已有茶商在茶叶公所设立“商会”,“以为议事之所”。光绪三十一年(1905),商务局观察孙泰圻组织成立汉口商会,次年汉口各商成立保卫商业会,光绪三十二年(1906)汉口商务总会成立,湖北巨商刘选青为总理,邓奇勋为协理。
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苏州绅商请依照商部章程设立商会,九月,苏州商会正式成立,制定暂行章程八十条。这一阶段,全国有二十二个新商会产生。
这一时期,政府大力推动商会设建,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月九日,商部为上海商会总理曾铸请拟定各地设立商务分会划一办法事札饬津商会:
“接据上海商务总会总理曾铸等禀称,近来商界渐知商会之益,凡贸易丰盛各村镇,均欲遵章请设分会。应如何明定章程,以示限制之外,禀请核示等情。
查设立商会,前经本部奏定简明章程通行劝办在案。现在风气日开,群情渐臻鼓舞,多设一处自可多获一处之益。惟是商会宗旨,系为彼此联络起见,若每州县中凡遇村镇就地各商均请设立分会,办法既觉纷歧,遇事恐反隔阂。自宜酌定界限,俾先立整齐画一之规,冀徐收集合团体之效。兹将酌订办法六条,通行札饬,札到该总会,即便遵照办理。嗣后仍宜切实劝谕,俾各属商家彼此广为联络。遇有禀请设立分会之处,应即随时转禀本部,不得稍有阻遏,致拂商情,是为切要。此札。”
九月二十九日有章则六条:
“一、商务分会应就省分隶于各总会。其禀请设立之时,即由应隶属之总会按照下开各条,查明情形,转报本部核夺。其尚未经设立总会之处,应禀由各该省本部商务议员或地方官查明咨报。
一、设立总会,均系商务繁富较著之区,至分会,则各府州县均应设立。惟一州县中请设分会数处,未免纷歧,嗣后应每属只准设一分会。其设会所在,不论系城埠,系村镇,总以在该州县中商务最盛之地为断。
一、每属既只准设一分会,则一属中商务稍次之地,无论城埠村镇,应即由该分会设法联络。凡有愿入会者,所有会董总理等应与就地各商家一体推举,不得稍分畛域。遇有商务应办事宜,务即彼此合力统筹。亦不得稍存意见,反致隔膜。
一、各省商务情形不同,往往一州县中,商务繁富之区不止一处,彼此相同,无可轩轾,自应量予变通,两处均准设立分会。惟须实系水陆通衢,为轮船铁路所经,商货辐辏之处,方得援照办理。请设会时,并应将该处情形切实声明,禀由本部核夺。
一、现在各处分会设立日多,所有办事一切除遵照部章第十三款办理外,嗣后分会寻常事件,应均报由应隶属之总会转禀本部核夺。倘遇有紧要事宜及未设总会之处,仍准其径行禀报本部,俾免迟延。
一、分会图记向由本部缮发式样,饬令自行刊刻应用,嗣后应仍一律照办。此项图记应由各该分会总理收掌,除该分会中公牍簿籍准其钤盖外,此外不准率行滥用,以昭慎重。”
至清末,全国商会总数达到九百六十九个,中国商会团体,“1902年只见于四个省份,到1905年就扩展到大半个中国,截至1908年,全国已有五十八个总商会(其中九个建于海外)和二百二十三个分会”。至宣统元年(1909),商会团体“直隶(含北京)为一百三十四个、山东一百零八个、河南九十八个、山西一百零六个、陕西四十七个、甘肃四十六个、广东八十五个、福建六十二个、贵州十七个、广西四十五个、云南二十二个、江苏(含南京、上海)一百一十五个、浙江九十六个、安徽七十个、四川一百一十九个、湖北七十九个、湖南四十一个、江西八十个”,商会遍布除蒙古和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区。清末最后几年,商会数量达到八百个并形成全国性网络。
至此,不但各地商会林立,为强大力量,还有了筹建全国华商联合会之动议。
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上海商务总会向各地商会发出《筹建全国华商联合会意见书及章程》:
“吾国商人,病涣散久矣。甲与乙不相谋,此业与彼业不相浃,此埠与彼埠不相闻,情势日益暌,能力日益弱,受压于官吏,受制于外人,循是不改,莽莽尘球,无复我华商立足地矣。比年以来,开明之士稍稍悟其非,翻然讲合群之理,海内外各埠,以次设立商会。今年十月,因上海商会之发起,召集各埠商会讨论商法,如期与会者四十余埠。呜呼!此吾国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也。虽然,商法者,商业一部分之事也。今试问与会诸公,舍商法外,吾商人所应注意所应研究者,殆别无一事之可言乎?又试问诸公,自今日大会以往,将遂仍前涣散,从此不相闻问已乎?抑年一莅会,仆仆道途,仅商法一事而已足乎?诸公远来之目的,上海商界发起是会之本意,当不如是也。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其在今日明效大验,诸公既知之稔矣。若会与会联合而成大会,效力之大,必有十百于今日商会者。以积极言,则权利之请愿,实业之发达,力厚而事易举。以消极言,则外力之侵佚,官吏之压制,合谋而势不孤。凡此皆与会诸公所日夜往来于心目中而思得一当者也。区区之愚,以为宜乘今日组织一华商联合会,为海内外各埠商会总机关,为我全体华商谋极大幸福,庶毋负诸公今日远来之盛意。谬拟简章若干条,伏候采择,议决施行,简章列后。
谨拟华商联合会简章呈请公决:
定名
第一条 本会由海内外各埠商务总会、商务分会联合而成故名华商联合会。
宗旨
第二条 本会宗旨如下:
甲为各埠商会交通总机关。
乙谋各埠商会办法之统一。
丙谋华商公共利益并去其阻碍。
入会资格
第三条 凡海内外各埠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已经成立,经商部认可者,皆得入会。
第四条 总会举代表二人,分会举代表一人。
第五条 凡各大公司各银行有法人资格者,亦可入会,所举代表人数及年纳会费,或照总会,或照分会,听其自愿。
职员
第六条 本会评议员无定额,凡各总会分会所举代表人,本会即认为评议员。
第七条 干事员人,由全体会员中公举,分任会中诸务,以能担任会中事务为合格,任期一年,连举连任。
第八条 由干事员人中,公推干事长一人,统理会中事务,任期一年。
第九条 会中设驻办一员,书记会计庶务接待调查各 员,由干事会会商聘用。
经费
第十条 凡总会入会者,年纳会费元,分会入会者,年纳会费元,为经常费。
第十一条 经常款之支出,由干事会稽核之,年列报册,布告各会员。
第十二条 有特别支款经全体会员议决后,由各会员分别担任。
会期
第十三条 每年开常会一次,召集全体会员会议。
第十四条 有特别重要事故开临时会,于一月前函电通知。
第十五条 常会会期由干事会定期召集,临时会由会员十人以上之请求,得干事长之认可,定期通知。
第十六条 本会事务所设立 。”
中华民国成立后,全国的商会总数增至近一千五百个。
“商会者,众商之会也”。商会是商人的联合会,虽与中国传统会所、公馆联系密切,却不是由会所、公馆简单演变而成,商会是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推行振兴工商、奖励实业改革,以及工商界给予积极回应,向西方学习而引入的新事物”。商会摒弃了会馆、公所各立门户的垄断和地方保护之做法,同时,商会内部的信息流动十分高效,为全国性的运动提供了可能,如可以“在根本没有国家调配和管理的背景下,就能够自发地组织和动员起来,在有着国家合法性认同的层面上,深入乡土之外的灾区开展赈灾行动”。商会数量众多,形成网络,商会的“组织网络联系是建立在组织制度基础上的,是一种制度化的网络,这种制度化也对商会组织网络运行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以解决争端为例,近代商会的职能介绍
传统中国社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经济形式的社会,商业的发展稳步进行。但开埠通商之后,对外贸易急剧增加,仅以汉口为例,同治四年(1865)间接对外贸易额为二千三百万两白银,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即增加至四千五百万两白银,同治六年(1867)直接对外贸易额为五十万两白银,光绪二十一年(1895)增加至五百四十万两白银。中国国内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投入工商业经营,工商业总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光绪二十年(1894)二十二年间,中国资本总额累计为二千零九十万余元,不足政府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光绪二十一年(1895)至民国二年(1913)十八年间,资本总额达到一亿二千零二十九万余元,平均年资本额占政府年财政收入的8%以上。至民国九年(1920),商业资本在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4%,从数据看,商业发展迅速。
与此相伴,这一时期商事纠纷数量剧增,尤其是开埠城市的洋商基于先进的工业生产水平在贸易中占据了优势,加之拥有特殊待遇,因此在贸易中屡有越轨行为,许多洋商不讲诚信,甚至各商使用的砝码都不一样,由此类情形引发的商事纠纷处理起来颇为复杂。对此,传统的行会公议力不从心,时商务大臣盛宣怀曾说:(行会)“互分畛域,涣散不群,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拘于领事裁判权,政府的司法机关也往往无从着力。在此情况下,构建新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以保护华商利益迫在眉睫,商会理案制度步入历史舞台。
商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商业秩序、保护商人正当利益,由于在商业活动中,官商、中外商业和本国商人间争端之存在是为常态,商会必须要通过解决争端实现正当权益之保护,这也是商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光绪三十年(1904),政府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会享有处理商事纠纷之权。第十五条规定,商会对于华商之间的纠纷有调处公断的权力,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服调处公断结果可再禀请地方官核办。第十六条规定,商会对于华洋商人之间的纠纷有调处公断之权。华商或洋商已将该纠纷向地方官或领事起诉,则尊重当事人意见。如地方官或领事的裁判结果并不公允,则可再由商会代为申诉。案情重大之华洋纠纷案件,可由商务总会总理禀告商部,由商部会同外务部办理。
因此,各地商会在设立之初均将解决争端之权能写入章程,如上海商务总会之章程中将“调息纷难,代诉冤抑”定为职能之一,并明确“在会华商争执之件,随时为之公断调处”。天津商务总会明确规定,商人之间的争议由商务总会评议,商人举告后,由商务总会总理定期邀集各商董处理。如当事人不认同商会理案结果则有权向商部禀报或就近向地方官起诉。苏州商务总会不仅将调处公断商事纠纷的权力写入章程,并拟定《苏州商务总会理案章程》,详细规定了苏州商务总会的理案范围、程序等。各地商会依据《商会简明章程》及《商会简明章程附则六条》等在其章程中明确解决争端之职能,并设置专职理案机构或人员、出台理案相关规定等建立商会理案制度。
各地商会解决争端的机构、人员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没有专门机构,商会的部分议董即理案议董承担理案职责;有的地方在商会内设立评议处、理案处等机构负责受理商事纠纷;有的地方在商会附设商事裁判所或商事公断处受理商事纠纷。先采取由理案议董负责受理商事纠纷再设立评议处、理案处,最后设立专职机构商事裁判所或商事公断处的做法较为常见。
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汉口正式设立商务总会,湖北巨商刘选青为总理,邓奇勋为协理。汉口商务总会在成立之初即制定《汉口商务总会章程》,将解决争端之权力写入章程并设置专职的理案议董。理案议董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品行端正;二、从事商业经营且为行会或商号的董事或经理,且每年的贸易量达到一定规模;三、熟悉公文案牍而客观公正。理案议董的任期、改选以及连任等与总理、协理及其他议董一致。宣统元年(1909)九月,《华商联合报》刊载汉口商务总会总协理议董名单,共八位名誉议董外,有三十位在职议董,其中理案议董为十六名,从理案议董的占比即可清楚解决争端是商务总会的重要工作。上海商务总会成立之初并未专设理案议董,但议董选举后议董分工任事仍有固定专负解决争端事宜,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海商务总会议董改选,共选举议董十九人,两人为会议议董,两人为书记议董,四人为庶务议董,五人为理案议董,两人为调查议董,两人为纠仪议董,两人为中证议董。光绪三十三年(1907)修订的《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九十二条》中设置了专职议董负责理案。专职议董须达到以下条件,一、品行良好;二、从事商业经营,“在沪有实业”,“系行号巨东或经理人,每年贸易为一方巨擘”;三、熟悉公文案牍且客观公正;四、商会会员;五、三十岁以上。苏州商务总会虽未专设理案议董,但商会的理案工作由商务总会各会董兼职承担且不得拒绝理案…
随着形势的发展,商会专职解决争端的机构评议处或理案处设立,天津具有代表性。天津设立商务总会前曾有部分商人反对商会裁判商事案件,“与人说合债务各事,此为和事老人,不得谓之商会。商会者,提倡商务者也”。但天津商务总会设立后下设文牍、评议、考察、收支、庶务五处,评议处即聘请负有名望的商人担任商会评议员负责商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天津商务总会评议处制定《办公专条》,《办公专条》规定评议案件的范围限于尚未提交诉讼的商人间争议,此外,评议的程序、评议的依据等均有详细规定。
光绪三十四年(1908),天津商务总会修订《办公专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评议处受理商事纠纷须提供禀呈,评议前各评议员应先行研究待评议案件。评议时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书记员抄录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附卷。评议结束后,评议员应当注明评议详情并在评议后盖章。天津商务总会评议处的评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民国初期,《商事公断处章程》及《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颁布后,天津商务总会于民国十四年(1925)设立商事公断处。
成都、重庆以及保定等地的商务总会则设立商事裁判所或商事公断处解决争端问题。光绪三十三年(1907),成都商务总会会董提议筹集款项,于商会设立商事裁判所,并议定各帮酌量抽捐作为经费。八月,成都商务总会正式设立商事裁判所,并拟定《四川成都商会商事裁判所规则》计一百零一条作为裁判商事纠纷之依据。根据该规则规定商事裁判所具有间接强制执行权,商事裁判所不仅可以评判商事纠纷,而且可以申请地方政府强制执行,商会在理案之一切调查、强制措施以及理案结果的执行等都可以直接禀告成都商务总局,并由成都商务总局移送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依据律文规定惩罚不配合理案的当事人或执行理案结果。光绪三十四年(1908),重庆商务总局设立商事裁判所,并以商会设立裁判所为“国家立宪、地方自治之先声”,同时,拟定章程四十余条,开始受理商事案件。
湖北省各商会曾拟设商事裁判所,因经费等原因未能实现。
宣统元年(1909),保定商会在经历争论后正式设立商事裁判所。《华商联合报》刊文称保定商会设立商事裁判所后,以商事裁判所专门受理商事纠纷,而商会全力提倡商务。
商事裁判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四川省商务局曾在呈报四川宪台的公文中称成都商事裁判所试办两个月零五日已累计审理讼案二十三起,且均是案情复杂的买卖纠纷案件,裁判结果也得到了认可,当事人缴纳诉讼经费也颇为积极。商事裁判所还有助于收回华洋纠纷案件的裁判权,根据通商条约,华洋纠纷案件地方政府不得受理,华洋纠纷之洋商往往无从约束,有了商事裁判所后确实可以改善这一情况。商事裁判所权力、作用日盛,为加强控制,商务局要求:“至该所虽离局独立,仍当照章由职局选派通晓法学长于辩才之人随时到所监察,以资补助论断解决疑难,并令将裁判事由按五日一列表申报职局,详核其有无错误,其稍有不适当者,即指驳发还饬令覆加研究,不厌详求,其核无错误者,仍照章登报宣布俾众周知,以期互相纠正免滋流弊,归于至当。至此项申报表册按三个月由职局将该所裁判各案由汇报宪辕核明,立案备查,并恳摘要咨部,以免繁琐而期久远。”
近代商会解决争端所做的调解实质上是政府法律授权的民间调解,这种民间调解不同于政府的判决。因此,商会主要解决商业纠纷,如钱债纠纷、违约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等,而对于如婚姻、继承、抚养等民事纠纷原则上商会是无权处理。
由于《商会简明章程》仅对商会的理案范围作了笼统的赋权性规定,因此,在解决争端实践中突破上述限制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地商人与外地商人之间的争端往往由两地商会共同出面处理。如仅一方当事人为商会中人的纠纷,商会也会受理。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的《苏总商会试办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甲商人已入商会,而乙商人未入商会,甲乙两商产生争端时,商会有权受理,乙商人有权另请公正人到会参与调处。
同样,洋商不入本地商会,而华商与洋商屡有纠纷,为保护华商利益,商会很重视华洋纠纷。
《商会简明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凡华商遇有纠葛,可赴商会告知总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论,以众公断。如两造尚不折服,任其具禀地方官核办。”《商会简明章程》第十六款规定:“华洋商遇有交涉龃龉,商会应令两造各举公正人一人,秉公理处,即酌行剖断,如未能允洽,再由两造公正人合举众望夙著者一人,从中裁判。其有两造情事,商会未及周悉,业经具控该地方官或该领事者,即听两造自便。”从章程内容看,为避免出现外交问题,政府只是想将商会的调处作为华洋诉讼前的非正式程序。但实际上商会所做的工作远不止于此,如:
一、商会也受理并裁决洋商控诉华商案件。
光绪二十八年(1902),天津商人张咀英开办松盛大麦啤酒厂,该厂并经天津商务总会备案并报农工商部批准注册。光绪三十三年(1907),德国“站人”牌啤酒在中国的包销商美商永康洋行向天津商务总会控告松盛酒厂侵犯其商标权,要求“严加查禁”。张咀英申辩:(两者)“商标逐加比较,实非酷似,不同之处甚多,德法文不同,出产公司不同,牌号不同,国旗不同,美女人名不同,人手持物不同,颜色浓淡不同,制造及发售处不同,封皮及瓶又不同”。天津商会判定:(两者商标)“既非酷似,即不足侵夺利权,无可科罚 ”,直接做出裁定。
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驻福州英国领事向福建洋务局控诉该城诸多铜铺号“仿制油灯,显犯彼国专业章程”。福州商务总会特地移函福建洋务总局,称“各工人所制各式之灯,确无假冒英国商标情事”。而且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会简明章程第二十六款有“内开凡商人能将中外原有货品改制精良者,即报商会考核,准其禀部酌给专照,以示鼓励”。“况所制之灯,其中机件亦非处处尽同,且无假冒商标”,要求洋务局与英国领事进行严正交涉,拒绝其无理要求。
二、商会可与洋商联合仲裁华洋商业纠纷。
在华洋商组织成立之目的主要是维护本国商人利益并协调商务活动,当华洋出现商业争端时,洋商组织多会参与其中。如宣统元年(1909)九月申报曾有报导:“奉省居留日商近日组织商业会所,与商务总会互相联络并议定权限,嗣后如有中日商人争议之事,其由日本商人起诉者,即由日本商业会议所随时照会商务总会,订期在商务总会公集评议;其由中国商人起诉者,即由商务总会随时照会日本商业会议,订期在日本商业会议所公集评议,总期和平办理,以免投官涉讼。”
当出现华洋商业争端时,中国商会也会与洋商组织组织商事仲裁判机构,协同解决。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天津日本商业会议所成立,为解决中日商人间的债务纠纷,次年七月与中国商会联合发布《日清商事调停章程》。章程第一条规定:“在天津日清两国人,因关商工有纠葛不清而禀请调停者,天津日本人商业会议所会同天津商务总会试为判断。”第二条规定:“禀请调停者,须将禀帖及调停合同呈请天津日本人商业会议所或天津商务总会,其禀内须书明,情愿遵守日清商事调停章程,且两造均须书名捺印或画押。”章程规定:“日本人商业会议所及天津商务总会各撰定委员三名以上。审理判断之委员长以日清各一人充当之。”“调停委员之判断者,以委员赞同过半数为决定,若可否同数,以委员长之合议决之”。与案情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充当调停委员。两造在调停裁判时须提供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材料。调停委员“可以随同请鉴定人鉴定所争之物件,或征专门家之意见”。调停毕,委员会制定裁决书,“且调停委员须要连衔署名盖印”。章程还规定,裁决书若有与当前法令相抵触者,或违反调停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或者有新的更公正确实的证据,自“宣告之日起,二星期以内,若两造有再禀者,委员再审之”。二审时“其初审之委员,不得重充”。章程要求:“日清商事判断所调停之事,不得再记讼端于他者,倘敢故违,委员可征收第三条所定保证金。若有不遵行调停判断之判决者,将其保证金可征收而给他造,移咨该管官宪,请治以相宜处分。”
三、通过海关、道台等机构与外国使领机关交涉。
如在汉口发生的“汪显述呈控良济保险公司不赔保款”一案,汉口商务总会议董汪显述向“良济保险公司”投保大昌木器铺房产,此后房屋失火,保险公司却拒绝如数赔偿,汪显述投递节略至汉口商务总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定章赔偿。此保险公司虽为外资,汉口商务总会依然受理,并将案情备文移请江汉关照会领事转饬该公司如数赔还,以符定章。此外,“松村洋行与汉丰公司退货纠葛案”、“李德风与武林洋行定货纠纷案”等等,汉口商务总会也均予以受理并移请江汉关道照会该国领事。
二十世纪初,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受理华洋商事讼案时,多偏袒洋商,而对华商任意拘拿提讯,毫不顾及体面。光绪三十年(1904)六七月间,上海商务总会专门备函致送驻沪各外国领馆领事、公共租界工部局及在沪各国商会,要求做到“华洋一例”,“务使商会之人从前与洋商、各领事及工部局有误会争议之处,此后永远革除”。随函还附送上海商务总会会员、会友企业行名簿,强调在行名簿内所列姓名,“皆系体面殷实商人”,要求“凡与洋商往来遇有钱债细故被控、控人,皆不可苛刻虐待及任意拘拿”。时上海租界当局,各国领事及在沪外商相继复函,对上海商务总会的要求表示赞同。
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天津商会向直隶总督呈递《津商会申述应汲取上海会审公堂被洋人把持之教训请津海关道停设发审公堂文》:
“窃维外交之政贵乎简,审断之权贵乎专。津郡自华洋互市以来,交涉案件不一而足,例由地方官持平审判,而少偏重。间有外人照约观审,事属偶然,幸无特别公堂,莫由张其袒庇手段。现闻关道署内特设发审公堂,专理交涉案件,原为划清权限,慎重邦交,且绎发审意义权自我操,外人第循观审之常。倘遇商民冤抑,当面分析,尤易关其口而夺之气,法良意美,似应毋用过虑。但我中国交涉失计,往往予之以渐,其害流于无穷。上海会审公堂,中西合判,法非不善,流极至今,中西会审乎?抑系西人专审乎?地方裁断虽准外人观审,特于重要案件,偶一行之。若特设发审,凡交涉案件,一一必约观审,由渐而人,由浅而深,能保其不干我裁判权乎?名目略殊,所以予人以袒庇洋商、欺压华民之渐,与会审公堂无甚区别。前车之鉴,可为寒心。
溯查光绪二年经总理衙门核定,凡通商各口华民与洋人交涉事件,因而致讼者,应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秉公审理。其有华人在洋行作为买办伙伴,与华民华商因案互讼,应令自赴地方官呈明讯断,该洋东不得干预,领事官亦毋用代为照会等因。断章取意<义>,则保我华官之主权,极为周密。此次议设会审公堂,不但华官主权外溢,而洋官得遂庇护之心,华民必受倾轧之害。前巡警局内附设谳局,交涉案件多赖保全,商民颂之。现又奉谕设立审判各厅,凡各署一切案件均归审理。闻有洋人自赴该厅控告,不由领事照会者,方期整齐划一,渐收领事治外法权。若此议实行,不但阻力发生,转与设立审判各厅宗旨不甚符合。迭集会董董事详加研究,意见相同,合无仰恳宪鉴俯准转行津海关道,无论中外商民遇有讼案,仍循旧章办理,庶于统制法权两无妨碍。总理等为慎重主权,顾全商民起见,是否有当,理合禀请宫保商宪大人查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敬请勋安。”
商会为维护民族商业出力颇多。
此外,商会还以多种方式保护民族商业,如:
因日军劫夺华船货物,光绪三十二年(1906)闰四月十五日后,天津商会发表紧急启事:“前四月间,上海祥发源知照各津号,据称西北平两船被掳各货将次发还,传知各号盖印,公摊一切挑费,谅在申众号已一律知照矣。今奉到直督袁批示:祥发源在日本争辩,此事经日本高等捕获审检所两次判断如数充公,碍难更定,祥发源等谅已知悉等因。此事与祥发源上海知照我众号情形,大相径庭,请我众号执事即日同往祥发源询问明确,究竟如何,并将祥发源在日本两次抗议全卷及办理情形请其抄录一份,克日寄津,以便设法办理。事关紧要,万勿再延,此请诸位执事升安。”
宣统元年(1909)六月二十九日,华商芝兰香牙粉公司禀控日商假冒商标控制市场及官府偏袒媚外:
“窃商自去岁开创芝兰香牙粉公司,曾在贵会及工艺总局挂号注册各在案。忽于四月初八日审判厅交涉股,派差前来声称:商现被大阪日商松井香粉公司代表人大亦呈控假冒商标,恳请查封。将货充公等语。商即随同来差到厅过堂讯问,并将敝公司与该日商两家货样呈堂比较,并不相同,绝非假冒。蔡委员谕以商标略似,饬商更改以避嫌疑。商因既无假冒情弊,碍难以相似更改,递禀声明并堂判及批,另抄呈阅。迄今两月有余,过堂七次,仅与日商对质一次,初讯承审各员尚属和平,商委曲从权,磋商更改。不料自换陈委员承审,纯用野蛮手段,屡次更改呈验,终未洽意。于六月二十一日,断令将一切装璜花样删去,仅准商用带字白签书明中国造白粉字样等语。商自创办以来,煞费苦心研究改良,始克奏效。香水粉一项销路颇畅,未免遭嫉,遂为日商大亦以冒牌朦控。伏查中国工业幼稚时代,将来所造各物及一切装璜,无不模仿东西洋式,略似二字所包甚广,亦非法律公认之名词。若以此而定是非,则交涉大开多事之门,各国必源源而来。华商虽无假冒情弊,必以略似为词,无理要求,办交涉者惟命是从,华商势必灭绝。夫商应遵守者法律也,非承审员之心意也,承审者作法律之代表足矣。似此欺灭华商,尚何法律之足言!当此商务竞争世代,无论何物销路之多寡,必以装璜之美恶为凭。若商仅改作带字白签,将装璜之花样删去,则无人认买。商既系国家之子民,应遵国家代表者之命令,倘商一时冒昧具结了案,有关工业等种种之利害得失非浅。倘后来外国人援此为例,深恐全国工业受无限之影响,一旦失计再欲挽回,势若登天之难。惟有另禀,恭请督宪特简明正公允之员,秉公理结,以保商权而宏工业。为此具禀,伏乞贵总会鉴该,准与转详,则感荷实无涯矣。上禀。”
为争取利益,宣统元年(1909)七月四日,商会呈文总督:
“敬禀者,现据芝兰香牙粉公司商人何瑞霖禀称窃商自去岁云云,上禀等情。查中国工艺利权外溢已非一日,屡奉明诏饬各省讲求实业,以期抵制而挽利权也。华商风气大开,各存竞争思想,现在工场公司无不效法欧东,日有进步。商标一项为工业发明表面,已蒙农工商部设局经理,是诚不可少之举。乃洋商见中国实业发达,意存压制,为独占优胜之计。若不竭力维持,恐工业前途大受影响。兹据报告前情,理合遵章代诉,叩乞宪台查核并代呈诉禀,伏候批示施行,实为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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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6月24日天津砖商同业会为派员交涉英捕勒索船捐事致天津总商会的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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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6月25日天津总商会为交涉英捕勒索砖船捐事与河北交涉公署的来往函
而劳资纠纷、地基纠纷等非严格商事纠纷商会也会受理。如《汉口商会史料汇编》记载,清末汉口商务总会受理的案件种类繁多,包括钱债纠纷、商标纠纷、定货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甚至包括争夺地基纠纷。
此外,商会解决了大量的官交商办案件。商会熟悉商情,政府凭借商会可以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但官商也因此出现了争夺裁判权甚至对抗的问题。由于处理争端的权限划分不明晰,商会和地方职官、商务局等在很多案件中均享有调处之权,地方职官、商务局等对商会介入裁判存有戒心,因此,二者的矛盾和摩擦从未间断,商会与商务局的关系尤其紧张。
宣统元年(1909),江苏农工商务局增设裁判课员清理钱债讼案,要求商会每月向商务局报送案件处理情况“以资考核”,苏州商会为不示弱指明商会“按照定章只是年终将已结未结各案汇册报部一次,其呈报贵局一节,并无部章可稽”。“商会性质与有司衙门之有所统属略有区别…与贵局统辖之地方官非一律”,因此要求“所有贵局讯结各案,亦请按月照送一份,以资联络而备参考”,也要求商务局每月向商会报送案件处理情况。宣统三年(1911)七月,苏州商务局与商会因厘金改革而引发的“栾得周石灰船案”致公开对抗。
《商会简明章程》及《商会简明章程附则六条》未对商会的理案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商会在实践中自行其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苏州商务总会于成立时拟定《苏州商务总会理案章程》对理案程序予以规范。天津商务总会在《评议处办公专条》中对处理争端的程序问题作出规定。光绪三十三年(1907)上海商务总会在《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九十二条》及《理案试办章程十条》中对商会理案的范围、程序等问题予以规定。
总体而论,商会处理争端大致含有几步:
一、争端双方均愿提交商会调处即投递节略到会,“赴商会投递节略,由商会给以收条,再行订期邀集评断”。
二、商会收到两造投递之节略后交由理案议董,理案议董定期邀集两造到会查问,先问原告再问被告,原告及被告待另一方陈说完毕均可申辩一次。如有中证人需要查问,一般在查问完原被告后可进行。查问完毕原被告、中证人以及理案议董等均要签字。
三、查问完原被告及中证人后,理案议董一般应邀请两造各该业商董了解该业商业习惯、查问意见。
四、如《天津商务总会试办便宜章程》规定:“凡属商家之间的纠纷,既有本会评议,一经各商赴会告知,应由总理等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论,从众公断。”但一般情况下,总理无暇操办此类具体事务,往往是理案议董评议案件,出具按语并报送商会总理、协理。
五、商会开会前三日将相关案件及案由报送各议董,至商会开会之时共同议决。议决之时,两造到场,商会各议董可再询问,最终商会根据议决之结果出具断语。
初期,商会最终断书的制作及向商部报送的理案清册并无统一规范,后商部发文“查江南商务议员所呈表册,条分缕析,一览了然,所有商会申报理结各业钱债讼案自应归成一律格式”。商部并将刷印格式附后,要求各地商务总会理结讼案后一律划一报送。
商会以“保商规,息商累”为宗旨,商会由商界名人组成,这些人有丰富的从商经验,解决商业争端的效率比政府机构高,作为民间裁判组织,商会运转灵活、程序简便,这是政府部门无法比拟的。
除解决商业争端外,近代商会职能甚多,简单例举几项:
一、商业调查。
商会担负商业调查之职,如调查全国或地方商户数目、行业品类等并登记造册。调查各业商业习惯、行规,为修订商业性法律服务,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苏州商会着手商业习惯调查并拟定研究商业习惯问题简章,以备修订商业法律之用。光绪三十二年(1906),江宁商会调查统计出南京行业数一百零八种,商户总数五千三百三十二家,向商部申报时行业一共一百一十七种,商户数是五千四百一十七家,为政府施政提供依据。
二、保护商业、商人利益。
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日)正月,上海商会为上海华通水火保险公司拟在津设立分公司特移文请天津商会代为向天津地方官交涉:
“接据上海华通水火保险公司函称:敝公司招集华股,订定章程,曾蒙转呈农工商部在案。自本年三月间开办以来,生意颇称发达。兹为扩张营业起见,遵前定章程于各大埠辟设分公司,冀收推行尽利之效。现如宁波、苏州、杭州、镇江、天津、青岛、牛庄等处均已派立分公司,委托经理人员在该埠承保各项水火等险,照章营业。因思保险公司有代担危险责任,有维护商业性质,极为慎重。分行初立,人地生疏,必有就地官长随时保护,方臻妥善。恳即移请各该隶治之商会及府、道、县宪出示晓谕,妥为保护,以维远商而安营业。计抄附各埠分公司地址及经理姓名单一纸到会。
查该公司营业,系因华商产业,从前均就外人所设洋行购买保险,利权外溢,为杜塞漏卮起见,禀经敝会呈请农工商部注册有案。现该公司又拟在各埠设立分公司,自是推广营业,借冀收回利权之意。据函前情,除分移外,相应抄粘各该分公司地址及经理人姓名单,备文移请。为此合移贵会请烦查照,移会府、道、县宪一体出示保护,以安商业,实纫公谊。望切施行。”
这类事情是非常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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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5月20日蔚邑九区八镇全城商界公民为被巡警毒打至死商民冯思温申冤事致天津商务总会函
三、破产清理,平息商业风潮。
商会自主破产清理案件规模小、争议少。大一点的破产案多由政府(审判厅)主持,但官商合力才能促成破产清理成功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商会要查明商号破产详情呈报,商会要协助核查、理清账簿,登记破产债权。“惟清查账目,非熟悉商情不能条分缕晰,非与各行商浃洽,不能得其底蕴”。除核查账目外,商会参与破产债权登记,通告“各债户被欠各款,望速到会声明核兑注册”,以备清偿。破产追缴及清理有较长过程,在此期间破产财产需先行保存、清点,政府限于经费和办公空间等,一般会请商会代为办理,“货物存件逐细查照,开单存案,以昭核定”。公平分配破产财产是商号破产清理的主要目的,商会作为地方商人选举成立的社团组织,不仅在商界有一定威信,而且了解相关产业、货物的市场行情。因此,破产清理中组织变卖、分配破产财产往往由商会代理。
四、介入国家货币金融管理。
如因津市银根紧迫,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二十七日,天津商会要求天津全埠银钱业永远奉行公估并将估费每锭加增铜元一枚:“案查前因津市银根紧迫,滞塞不通。禀蒙宪台提倡设立公估,曾将开估日期禀明在案。计自开估以来,市面渐次平定,汇款银根均已疏通,实已著有明效。自应变通前章,以期利益商情。当即约集各钱商开会筹议,佥感永远奉行公估,以资疏通。惟估费原议每锭抽二枚作为经费,现虽竭力樽节,不敷开销。今拟仿照烟台估费章程,自十月初一日起,每锭改收铜元三枚,以期经久。第津市设立公估原系创行,且原议估费二枚,荷蒙宪台示谕。兹既改增,似应仍请示谕,俾令遵行。现由职会拟就简明示谕底稿,录呈宪鉴,伏候核定饬承刊印三百张,遍贴通衢,以便周知。所有设立公估永远奉行并请示谕,酌改估费各缘由,理合禀请宪台查核立案示遵。
再,此次核定估费,仅就现办而论。如以后扩充,另行筹议,合并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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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天津南段巡警总局为出境带银两事照会天津商务总会
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二十四日,天津商会致造币厂函要求开铸五文以下小铜元代替洋铁片竹片流通:“案查铜元之创行,原所以维圜法而疏街市。自开办以来,赖以疏通,商民称便。惟天津通商巨埠,商贾云集,其中携带铜元来津贸易者,是在多数。以致津市铜元麕集,颇行拥挤。现据各行商董来会开议,佥以现行铜元每银洋一元换至一百十余枚之多。然铜元售价涨落关系商家货本,如铜元涨,货价与之俱涨,有累居民。否则商本亏折,又害商业。是铜元实与商民均有密切关系。敝会忝居领袖,亟宜设法补救,以期维持商业。查本省地面转运铜元,均须报明贵厂核发护照方准出境。现已铜元拥挤,商民受累,自当商请贵厂量予变通。凡有起运铜元出口者,概免请照以资疏通借平市价。当敝会究诘铜元冒涨之故,皆因讹传有禁使铜元之说,以致纷纷倾挤有扰市廛,特此布请贵厂行饬地方官,速即缮出简明告示,以息谣言而安市面。抑敝会犹有请者,查铜元有关国政,自通行后均以当十铜元行之市廛,至零星费用需制钱一文至五文者,多以竹签、洋铁片、纸条充之。勿论通行不便,未免有失国体,曾经贵厂鼓铸当五、当一铜元,然津市宽阔不敷行使,仍请贵厂广铸以资利用,庶于国体商民两有裨益。专此,敬请勋安。并祈示复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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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8月24日天津商务总会为银元价值飞涨致天津道巡警道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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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直隶全省巡警道为造铜币及照会天津商务总会公文
宣统三年(1911)八月六日,天津商会呈文直隶总督,要求直督札饬造币厂铸铜元一月之内每日搭铸铜元六十万枚并严禁大批铜元出境:“仰见大帅维持市面之至意,凡在商民,同深感戴。遵由大清分银行领取铜元,附于职会内开办兑换事宜。遵奉钧谕:每银洋一元易铜元一百三十枚,每人以五元为度,接济商民日用之需,借平市价。兑换者甚形踊跃,每日计易出铜元在六十余万枚之谱。
第查天津为通商口岸,各省商民麕集之区,日用所需为数甚鉅。只因市面铜元短绌,以致价值跌落,人心惶恐。荷蒙大帅筹发铜元五百万枚,按每日易出六十万枚计之,不出旬日即行告竭,市面仍属不敷周转。职会目睹情形,市面攸关,何敢缄默。当即公同核议,拟由造币厂每日搭铸铜元六十万枚,仍交大清分银行转发职会逐日兑换,以一月为限。俟限满时,再由职会察看情形,市面稍可疏通,职会即行禀请大帅转饬停铸。
抑职会猶有请者,查天津市面,四通八达,难免大批铜元出境,若大帅俯念商情,禁止大批铜元出境,以保市面。如蒙宪允,恳乞速赐札饬津海关道、铁路局,转饬各关卡车站一律稽查,庶期市面民情赖以安谧。所有核议缘由,理合禀请大帅查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
商会直接介入了货币的铸造,权力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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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1月天津直隶警察厅为东三省军用票使用事致天津总商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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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11月天津直隶警察厅为奉票及军用票兑现数额事致天津总商会函
五、介入政治运动。
近代时期,商会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著名的“筹还国债”运动、甚至设立国会及推选总统等大事件中都有商会的影子。
近代时期,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丧失了大量利益,“举凡我国内一切大工商业以及对外贸易,莫不遭受外国资本之垄断,国人若欲创办较大之事业,必先仰承外国银行之鼻息…宰割由人,可胜浩叹”。由于多次借债,作为抵押等,关税、盐税、铁路等管理权被外人掌握,在国债偿还过程中,列强要求监督中国财政,这一要求引起轩然大波,天津商会首先反应。天津商会建立筹还国债会并与各地商会联络引导官、绅、商、学等各界参与捐款偿债活动,“想各省关心国债之热心志士,定当闻风而起也”。
天津商会发出倡议后,各地商会积极响应。
杭州商会复电:“天津商会有电悉祈,并电浙抚转达绅商,会同发起筹议。”奉天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电悉,敝会全体赞成。”承德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来电已悉,筹还国债义不容辞,惟热河商务未臻发达,筹集不易,但同属食毛践土,自当尽心竭力协助贵会,以尽人民之议而保财政之权也。”济南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电悉俟接到,章程后议覆。”九江商会复电:“天津商会鉴,敬悉,事关国事,如何筹办,俟章程一到即将会议情形电知。”山海关商会复函:“二十五日接到电函,足见诸君子血诚擘画,为国家纾困难,为国民谋幸福,钦佩之至,当于二十六日开会集议,各商几于闻声响应,踊跃赞成,随即互相签字,分达各镇分所一体照办外,静候章程寄到照行。
厦门商会复电:“来电敬悉,候草章到开会复议。”南宁商会复电:“有电悉爱国热忱溢于言表,佩极,当力任提倡。”成都商会复电:“电悉联合兴办筹还国债会,敝会极表同情,候奉草章后再复函。”…
各地商会闻风而起,如《盛京时报》所载“零集银号执事人张香远近于筹还国债事宜颇具热心,当即将国债章程印刷千份到处散布,以便提创而达目的云”。商会集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商会的号召力使“北至京师,难至南洋群岛,上自亲贵,下至乞丐,徒无不口集款而心还债,风发泉涌,山鸣钟应”,可谓声势浩大。
商会还曾介入开国会、立总统等大事中。
宣统二年(1910)十月二日,天津商会坐办李向辰、行董杨明僧、倪福庆、王柏田等去电直隶总督要求代奏皇上请速开国会以挽大局:“窃职等前以时事艰难,恳请电奏速开国会等情,业蒙大帅据情电请军机处代奏在案。窃维朝野之望治方殷,则国家之乘时宜急,我皇上仰培国本,俯顺舆情,所以成立宪政,以求郅治者,因事机危迫,时不我待,此国人所共见,谅必从速立开国会,不肯稍涉因循,而职等犹再三渎陈,诚以缓急迟速之间,实治乱安危所系,倘迫切呼求,仍从容布置,则观望迟疑之际,必至有缓不济急之虞。是立宪之基所关甚巨,伏乞我大帅电鉴皇上俯鉴众志,立沛恩施,断自宣统三年召集国会,则方炽之民气可以不懈,垂危之大局可以挽回矣。职等冒昧渎陈,不胜迫切惶悚待命之至。谨合词禀恳,叩乞大帅速赐电奏施行。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叩崇安。伏惟垂鉴。”
壬子年(1912)正月六日前,京师商会曾为拥护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并定都北京一事致函天津商会:“窃自去年八月以来,兵争大起。影响所及,市面萧条,凋敝情形,日甚一日。人人无安枕之乐,家家有风鹤之惊。百工则歇业赋闲,庄号则闭门坐困,社会生计,日逼日紧。倘国体不定,南北相持,或久持不决,再开战端,试问我业商业工诸君,损失当更何如?吾恐不致相率饿死填沟壑者几希矣!今幸大清朝廷俯顺民情,公天下于国民,南北两方满汉蒙回藏五大民族联同一致,公推袁公为全权临时大总统。民情推戴,中外交符。以如此弥天大业,竟以和平解决之,并无屠戮战斗之惨,并无流血残民之事,是非袁大总统斡旋得法,不能致此。我商人民等托庇宇下,一尘不惊,一毫不损,竟得跃进共和时代,同享国民幸福,何欣如之!从此承平无事,海宇义安,金融机关流通市面,商业繁荣指日可复,工艺发展又在意中。是我北京商工人等不受战争之苦,而享和平之乐,比于南省所获多矣。诸君亦曾闻此次南省商人之损失乎?逼出兵饷,托名义捐。抢劫频仍,无可告诉。秩序大乱,杀人如麻。结党羽以敛财,借义声而报怨,致使商场工厂倒闭殆尽,转徙流离不可计数。而北京商号虽不免有所损失,较之南方之倾家荡产者为幸多矣。诸君明白事理,当不难晓然于其故。又况共和以后,人人自由,战争一平,商务之盛必百倍于曩日。所望我工商各界,乘此机会破除旧习,不为谣言所惑,一意协力进行,同保治安,并图改良事业,将见政治一新,商场发达可翘足待。
再建都地点,现多数人主张仍在北京。闻南京参议院亦不主迁都之说。本总商会业经上书大总统,陈请仍在北京建都,以安商业而固人心,此正我辈难得之机会。务请诸君照常安心营业,努力前途,不胜企祷。又南方现派专使蔡君来京,谒见袁大总统,约阴历正月初六七日可到。凡我同胞,亟应悬挂新国旗,以示南北一家之谊。并希鉴察。”
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序良俗管理。
商会主要参与城市环卫、消防等之设立、维护,既保护商业经营环境,也保证商业交易安全,如苏州商会成立农业肥料公司,以街道垃圾、粪便制成肥料,既利于城市环境,也创造了经济效益。一些地方的商会成立救火委员会、设立了救火联合会,购买救火设备,设置专门值守。一些地方,如江苏,商会建立武装,派遣专门人员加以训练,白天营业,晚上值班,配合地方军警管控地方,既维护本地商业安全,也保证本地治理秩序。
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十八日,天津商会为救济安徽水灾与吴调卿吴洁南等创办公益善会开演电影以募集捐款之事致函天津县请示:“窃查江北浩灾,为数十年来所罕见,小民之荡析离居,哀鸿遍野,闻之不胜测然。宾福纠合吴君颂平、王君祝三、张君云衢、徐君朴庵、吴君洁南、方君药雨、英君敛之、裘君叔和、吴君调卿、陈君鸿仪创办公益善会,拟定于正月初十日起,在李公祠开演电影新戏,七日散票敛资,借以助赈。我津绅商赞助者颇不乏人,计七日共得七千元之谱。惟灾区甚广,数尚微鲜,敝会复商于诸善士,共捐四千元,共计一万一千元,交由户部银行汇寄灾区,随时散发,俾灾民稍沾实惠,我津绅商亦得尽同胞之情。知关锦注,用特奉函。敬请父台大人查核备案,是所切祷。”
商会为民生努力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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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直隶全省巡警道为胜芳镇组织体育社事照会天津商务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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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天津北段巡警总局为堤头村渡口停渡等事与天津商务总会来往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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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天津商务总会为查禁吸食鸦片与巡警局的往来函
七、振兴教育。
在清末民初政府大力振兴工商业、振兴教育并积极推广西方教育模式和理念的大背景下。商会积极兴办商业学堂,,兴商学、开商智,为商业的发展培养人才。
三、抗战及内战时期经济管制制度下近代商会之尾声
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商会之处境变化不大,直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后期,国民党政权发起打击不支持革命的大资产阶级和大商人的商民运动。民国十五年(1926)初召开的国民党二大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确定用严厉的方法整顿旧商会并最终打倒、代之以商民协会的方案。民国十六年(1927)十一月,国民党中央商人部通告上海特别市党部商人部拟于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民国十六年(1927)十一月,上海市总商会函致各地商会拟就“商会存废等五项问题”开会讨论。十二月中旬,讨论商会存废问题联合大会在上海正式召开,蒋介石、戴季陶、孔祥熙等国民党亲临会场施加压力,但各地商会仍坚定认为“若云(商会)组织不良,尽可改造,岂必因噎而废食”。
此次会议后,国民党改用和缓策略。民国十七年(1928)七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提出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方案,认为商会可代表大商人、商民协会则代表中小商人。然而,商民协会对与商会并存的方案不认同。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党三大召开前夕,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为代表的各地商民协会纷纷请愿统一商民组织,裁撤商会。各地商会则历陈其在国民党政权建设中的贡献并称商会为先总理孙中山所认可,不可违背先总理遗愿。最终,国民党放弃了裁撤商会及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方案,于民国十八年(1929)八月十五日颁布《商会法》,各地商会据此改组,民国十九年(1930)二月决定撤销商民协会。
《商会法》颁布前已有部分地方的商会根据形势改组,《商会法》颁布后,地方商会表现各异。
如苏州总商会在《商会法》颁布前即以筹备改组商事公断处,并起草了公断委员会章程。因苏州总商会的章程大多是依据南京、上海两地商会办理,现在南京总商会以仲裁股取代商事公断处、上海总商会商事公断处的草案尚未颁布,因此民国十七年(1928)十月,苏州总商会委员徐浩然提议本会商事公断处的改组暂缓举行。这一建议在商会第二次执行委员会议决通过。因此,后《苏州总商会章程草案》第三条虽规定“关于商事争议由当事人或官厅之委托得调解之”,但却并未立即依据《商会改组大纲》第六条的规定将商事公断处改组为公断委员会。民国十八年(1929)八月十五日,《商会法》颁布,其第三条第四款依然规定商会的职权包括关于工商业调处及公断事项,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各商会于《商会法》颁布后一年内改组。民国二十年(1931)苏州总商会完成改组。
而如天津总商会等在《商会法》颁布后并未立即开展改组,民国十九年(1930)八月二日,天津特别市社会局转发市政府饬令,督促天津总商会尽快改组:“查《商会法》前于上年八月十五日颁布,依据本法第四十二条修正条文,有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商会及商会联合会,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法本法改组之规定改组。现在法定限期瞬将届满…转饬所属依法筹备,如限改组,并将筹备情形先行具报,万勿玩视法文,观望自误为荷。”八月六日,天津总商会复函社会局称此次《商会法》所定之改组由下级做起、以同业公会为基础,天津各行同业中有公会和无公会者合计不少于六十余业,一律依法改组并联合重新组织非短期内所能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天津正值军事战乱时期,开会、结社等行为受到极大管控,同业公会的改组与创立已陷入停顿,商会的改组更无从谈起。就此,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社会局提出通融办法,一是请已经改组的同业公会和没有改组的商店分别推选公会代表和商店代表,二是请商会将开会的时间、地点等先行报告,由天津市警备司令部予以批准并派遣警宪到场维持。但天津总商会认为仍难以成立。
天津总商会的改组工作直至民国二十年(193)二月可算初步完成。改组后的天津市商会设负责调处商事纠纷的公断委员会,并于二月十七日颁布《天津市商会公断委员会规则》,正式成立四个月后开始受理商事纠纷。
此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一度出现以北京为首北方掌控的原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和以上海为首南方主导的各省商会联合会并存的复杂局面。北方声称“本会为全国商界最高法团”,南方声称“各省商会联合会为商人团体最高机关”,南北并存对峙时间达一年有余,在新政府建立和商会存废纷争的重要转折时期,此种情况颇为有害。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日本侵略即不断加剧,国家和民族危机日益加重,“九一八”事变后,全国掀起抗日救亡热潮。全国商联会通电全国各省市县商会拟联合各界团体召集国民大会,共救国难。随后,全国商联会向全国各商会发出通电,提出五项抗日办法,“即希查照实行办理,一致进行,国家幸甚”。随着形势的发展,全国商联会通电全国商会,提出“商人应尽救国天职四项”,即努力协助政府,“凡政府有正当之征发,无论金钱物品,必须竭其力之所及,予以协助”;踊跃捐购飞机,广大商人应加入中国航空协会,“踊跃输将,以促其成”,尽量援助义勇军,“义军饲械均缺,我后方民众,应予以充分援助”;继续抵制仇货,坚持到底,“不达目的不止”。卢沟桥事变后,国民政府发行救国公债筹集资金支持抗战,全国商联会向各省区商会、联合会及境外商会发出劝募救国公债通电:“查我国此次为求民族生存,全民奋起长期抗战。当此紧要关头,凡我国民,均有贡献资力、物力、才力于国家之义务。本会自卢沟桥事变以后,业经于七月删日、八月敬日两次通电全国商会,组织抗敌后援会及募集慰劳金救国捐。去后,旋准各地商会函电报告,多数已经依照办理在案。现在救国捐暂告结束,我中央政府为鼓励人民集中财力充救国费用起见,发行救国公债五万万元,优给利息,分期还本,业已开始发行。相应附具条例办法两项,电达贵会查照,希即迅予组织全市或全县全镇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努力劝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务请一并积极办理,至为盼祷!”
后续,在抗战形势不断恶化的大背景下,随着商业环境的巨变化和经济管制措施的实施,商会等组织失去作用。
抗战八年中,整个中华民族靡不蒙受巨大牺牲,工商界之在沦陷区者,因已厂舍为墟,器材荡然,更经敌伪长时期之敲骨吸髓,早已一息仅存。即转週移入后方者,筚路蓝缕,勉图生存,有则喘息未宁,军事剧变,一再搬迁,损失殆尽。抗战胜利后,未几内战爆发,经济恢复困难重重,“八年的抗战终于胜利了,跟着胜利而来的,不但只有欢笑,而且也隐藏着血泪和忧虑。战后的经济恐慌,现在正以迅速的步伐在扩大和发展,它的振幅几乎涉及了整个经济界:从金融危机、商业危机到生产危机;从整个大后方到收复区,范围如此之广泛,而内容又特别的复杂”。战后的国民政府忙于内战,无心重建经济,此一时期出现了工商分流和中国全国工业协会的成立之情形,商会的作用远不如之前显著,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工商业走上了一条崭新的发展之路。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1)光绪时期的主要货币金融思想(上)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1)光绪时期的主要货币金融思想(下)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2)变则全、不变则亡--被动出现的中国近代银币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3)光绪时期铸行金币之议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4)铜元的泛滥与制钱之式微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5)清末外国银行资本的侵入和中国银行的出现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6)官银钱局号的发展及光绪时期的官银钱局号
边昱||清末(光绪时期)货币金融变革系列(7)盛起于光绪时期,衰亡于民国时期的特定区域纸币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光绪时期的天津造币局厂(上)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光绪时期的天津造币局厂(下)
光绪通宝钱考证之切入点举例(上)
光绪通宝钱考证之切入点举例(下)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清末的造币总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三——川渝的近代化造币厂局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四——江苏的近代化造币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五——湖南的近代化造币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六——光绪时期湖北的机器造币局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七——闽台地区的近代化造币局厂
边昱||中国近代化造币局厂简史之八——光绪时期安徽的机器铸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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