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虚假婚姻登记,让某民政局站在了被告席上,而真相是:新娘另有其人。
2016年3月,韩某与“王某莹”前往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填写了结婚登记声明书。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婚后不久,“王某莹”便下落不明。2021年,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震惊地发现:与其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真正的王某莹本人。
真正的王某莹早在2013年就已结婚,根本不认识韩某。这场婚姻从头到尾都是骗局,而民政局却为这场虚假婚姻盖上了“合法”印章。
01 裁判规则解析
当法院面对冒名婚姻登记案件时,已形成明确的裁判规则:冒名登记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
在韩某案中,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虽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识别申请人“王某莹”并非身份证件记载的本人。这种登记行为因登记对象错误,导致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严重违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
在另一起尚某“被结婚五次”案件中,法院进一步阐释:冒名登记严重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其违法程度已达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此类判决的核心在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更要确保登记结果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相一致。当一方当事人身份虚假时,婚姻登记已失去真实基础。
02 被告抗辩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面对此类诉讼,民政部门可从以下三方面构建专业抗辩:
策略一:证明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在技术条件有限时期,如能证明工作人员已按照当时法定程序和行业惯例进行审查,可主张行政程序合法。
如孙振强诉齐河县民政局案中,法院认定:在2006年登记时,全省婚姻登记尚未联网,民政局无法在线核查申请人婚姻信息,仅凭感官无法辨别身份证真伪。在此情况下,民政局已按要求审查了户口簿、身份证,并监督双方亲自填写声明书,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需结合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社会环境综合判断,不能以事后标准苛责先前行为。”
策略二:主张问题未达“重大明显”程度
并非所有程序瑕疵都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民政局可主张登记瑕疵可通过补正程序解决,无需确认整个登记行为无效。
在海南儋州符某案中,民政局发现错误后主动撤销了冒名登记,法院肯定其“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这表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可有效阻断确认无效之诉。
策略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对超过5年的冒名登记案件,可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主张法院不应受理。
在杨红“被结婚”案中,一审法院即以超过5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时效抗辩已成为民政部门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法律武器。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婚姻登记类案件的处理需综合运用行政法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法律定性关键
冒名婚姻登记本质上属于登记对象错误的无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司法解释,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确认无效。
婚姻登记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及人身关系确认。当一方当事人身份虚假时,婚姻登记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实质要件,也违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程序要求。
法律适用冲突
实践中存在行政法与民法评价不一致的情形。在孙振强案中,民政部门曾抗辩:根据民政部复函,此类婚姻应按有效婚姻处理,当事人应通过离婚诉讼解决。
但新近裁判规则已突破此限制。南通开发区法院在尚某案中明确指出:冒名登记不产生合法婚姻效力,不能要求受害人通过离婚诉讼解除根本不存在的婚姻关系。
起诉期限突破
传统行政诉讼受起诉期限限制,但冒名婚姻登记案件存在特殊规则。因冒名登记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具有持续性,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如尚某案中,被诉结婚登记行为发生于2005年,尚某在2020年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法律适用的价值位阶上,对公民权利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均高于对客观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持”,故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拒绝审查。
04 实务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处理浦东地区行政案件经验,为行政机关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完善登记审查机制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婚姻登记窗口配备人脸识别设备,实时比对申请人与身份证照片。
婚姻状况联网核查:充分利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实现跨区域婚姻信息实时查询。
询问告知程序强化:设计标准化询问清单,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当面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
建立主动纠错程序
行政机关发现冒名登记线索后,应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如湖南桑植县检察院在发现冒名登记16年的案件后,立即督促民政局撤销登记。建立自我纠错机制既能避免诉讼风险,又能提升行政公信力。
规范应诉举证流程
一旦涉诉,民政局应系统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原始登记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声明书等)
当时适用的审查规范文件
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及培训记录
技术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在韩某案中,民政局因完整保存了2016年登记时的全套材料,为证明已尽审查义务提供了关键证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婚姻登记机关在应对冒名登记诉讼时,既要尊重法院对“重大明显违法”的认定标准,也要充分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技术条件限制、形式审查的法定要求、超过诉讼时效等均可成为有效抗辩事由。
随着2021年《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出台,民政部门已获得更多纠错权限。某县民政局在一起冒名登记案件中,在检察机关建议下主动撤销了错误登记,既解决了行政争议,也赢得了当事人感激。
对行政机关而言,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错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才是应对冒名婚姻登记诉讼的根本之道。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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