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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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七批)。
案例一:何某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我局收到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载明何某某因帮助他人运输假冒某品牌白酒被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查获,经检察部门审查,决定对何某某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移交我局进行行政处罚。经核查,何某某在明知他人委托其运输的物品系假冒某品牌白酒的情况下,仍多次提供运输服务,帮助他人运送。何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客观上助力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
何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何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谢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检察部门在办理谢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鉴于谢某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意较浅、人身危险性小且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建议我局对其商标侵权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核查,谢某在明知其弟弟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的情况下,仍然在其指示下,利用自己的微信及支付宝帮助谢某某支付货款,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和在淘宝网站上发布广告方式为谢某某引流客源,两次为谢某某收取客户退货。谢某构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谢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谢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三:鄂州市某副食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我局接到某品牌电池厂家举报,反映我市某副食百货商行销售的某品牌电池涉嫌假冒侵权,请求核查处理。我局委托商标权利人对涉案电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确认该副食百货商行经营柜台上待销售的 5 号电池、 7 号电池,均非某品牌电池厂家或其授权单位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该副食百货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我局责令该副食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该副食百货商行经营的假冒侵权电池并处罚款。
案例四:鄂州市某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鄂州市某贸易商行购买的某品牌白酒疑似假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投诉人购买的某品牌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进一步核查,该贸易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该贸易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该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五:鄂城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鄂城区某便利店涉嫌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后,确认该白酒商品属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进一步核查,该便利店采购该批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该便利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该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六:鄂州市葛店经开区某食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我局接到某品牌电池生产厂家投诉,反映葛店经开区某食品超市销售的某品牌电池涉嫌假冒侵权。我局委托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确认在该食品超市经营柜台发现待售的多个规格品牌电池均属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该食品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该食品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假冒侵权电池并处罚款。
案例七:鄂州市葛店经开区某婴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葛店经开区某婴童店销售假冒某品牌奶瓶。经委托商标权利人鉴定后确认葛店开发区某婴童店销售的某品牌奶瓶在外观包装、产品细节等方面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系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该婴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该婴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该婴童店经营的假冒侵权奶瓶并处罚款。
案例八:鄂州市葛店经开区某食品店销售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我局接到某品牌鸡精厂家投诉,反映鄂州市葛店经开区某食品店销售的某品牌鸡精调味料涉嫌假冒侵权,请求核查处理。我局委托某品牌商标权利人对该食品店销售某品牌鸡精调味料进行鉴定,确认为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该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我局责令该食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经营的侵权某品牌鸡精调味料并处罚款。
案例九:鄂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内容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期限和方式的广告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某超市入口处摆放广告牌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为“美系种植体、种一送二、可团购……设计领先预防牙周、专有的 Osseotite 双重酸蚀工艺有效减少细菌粘附,防止种植体周围炎发生,纯净无残留安全守护、双重酸蚀工艺制备让 3i 种植体无氧化铝残留,避免了不可吸收材料残留从而抑制正常的骨矿化过程,有效预防种植体周围炎……”等。经查,上述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发布,且未标明明示赠送商品(服务)的品种、规格、期限和方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养生保健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生馆内宣传海报上宣传“祖传秘方”和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祖传秘方”的证明材料,其宣传的“祖传秘方”不存在。且当事人不属于医疗机构,不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监管提醒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权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关键。广告作为传递商品及服务信息的载体,其合规性直接影响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决策。相关经营主体需严格遵守商标监管、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杜绝商标侵权行为:无论是商品销售者还是服务提供者,均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得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资金结算、客源引流等便利条件;
2、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商品经营者采购商品时,需严格核查供货方资质、商品来源及商标授权证明,留存进货凭证,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正品保障;
3、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不得虚构数据、案例误导消费者;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广告,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5、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发布广告前需对内容进行合规审查,委托广告经营单位代理时,需核查其经营资质,留存审查记录与合作凭证,确保广告全流程合规。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商标侵权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虚假广告专项排查,对商标侵权、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 “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共同构建安全、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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