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自驾游已成为一种当今社会热门旅游新风尚,人们在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需要牢记背后隐藏的风险隐患。近日,花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因为自驾游在被告处租赁一辆小型轿车,租期一天,后原告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右前轮胎受损,前往被告定点修理厂后,修理厂表示无法修补,更换轮胎需产生520元。原告表示购置了53元的车辆保险,但被告回复轮胎受损并不在53元保险范围内。还车时被告直接从原告租车押金中扣减500元。后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500元失败,遂诉至花溪法院。
原告举证陈述:
轮胎受损时,下车才发现车辆前轴两个轮胎并非同一品牌,且花纹、磨损程度不一致,并提交了照片及原告与被告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认为这些因素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本次轮胎受损。
被告辩称:
本案案由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但原告未提供租赁合同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该事实,且轮胎受损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
法院判决
原告提交了在被告处的租单,保单,被告出具的费用明细以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案涉车辆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发生轮胎损坏的情况,但保单载明原告购置的53元车辆保险里并不包括轮胎受损这一范畴,被告因此向原告扣除了500元修理费,从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供的车辆轮胎照片来看,原告提出车辆前轴两个轮胎存在品牌、花纹不一致等情况,被告方对此未予以否认,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17)第9.1.2条规定: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车辆轮胎系因原告原因损坏并因修复该轮胎实际支出了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修理费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提醒
租车应选择正规租赁渠道,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重点审核车辆手续,保险确认、费用明细、提前问清楚赔付比例及租车前后均需要进行验车留痕。警惕低价陷阱,避免“超低价租豪车”或私人转租。(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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