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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张小花,是某公交公司的员工。
2018年2月2日,她生下了孩子,公司也照章为她缴了生育保险。按照规定,她本应安心休产假,公司替她向社保局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共21748.34元,包括医疗费2500元、产检费1000元、营养补助1000元、津贴17248.34元。
这笔钱,社保已经打给公司。
但问题来了。
张小花担心,休假超过一个月,年终奖和季度奖都没了。
于是,她选择提前复工。
公司照常发她工资,也支付了部分生育费用,共6356元。剩下的17248.34元津贴,公司没给,理由是「你既然上班了,那这笔钱就不该领」。
张小花不服,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支付差额15392.34元(21748.34-1856-4500)。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理由非常典型:
生育津贴是保障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用的。你既然上班了,说明身体OK,不需要休息,不符合领取条件。
张小花的回应更有理有据,也更有人味:
1、我提前上班,不代表我放弃了产假权利。
2、产假和生育津贴都是法定权利。产假让我不用上班,津贴让我不用上班也能有收入。
3、公司只是代领生育保险报销款,不是款项的所有人,挪用属于不当得利。
4、我可以同时主张工资和津贴,一个是劳动报酬,一个是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冲突。
一审法院说得很清楚,争议点就在:张小花提前上班,还能不能拿生育津贴。
法院认为,生育保险不是为了看你身体好不好,而是为了保障你能安心做妈妈这件事。
女人生完孩子,不只是能不能干活的问题,还有要不要照顾婴儿的问题。
张小花因为经济压力提前复工,不代表她身体无恙,也不代表她不需要照顾孩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公司已经为张小花缴了保险,也领了津贴,就必须全额转交。
所以,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剩余生育保险待遇15392.34元。
二审公司不服,上诉,理由还是那句老话:「没休产假,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法院再次确认,《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写得清楚:「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张小花虽然只休了一个月产假,但她确实休了。提前上班拿工资,并不影响她享受津贴的权利。
公司以「她复工了」为由拒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云03民终1099号(当事人系化名)
这哥案子看似小,但戳中了很多职场女性的痛点。
现实中,多少人因为怕掉绩效、丢奖金、被边缘化,刚生完孩子就拖着身体回去上班。
可法律的逻辑是,生育津贴,不是奖励谁能扛事,是让你有底气安心休息。
公司没资格拿员工的津贴当公司现金流,更不能用「你上班了就不算生育期」这种偷换概念的方式,去抹掉女性应有的保障。
上班不等于放弃权利。
生育津贴,是你的,不是谁赏你的。
要是张小花没去仲裁,这笔钱可能就被默认没了。
而这恰恰是很多人职场困境的缩影:懂规则的,能守住底线;不懂规则的,连自己的权利都被默默吞掉。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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