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系赵某与郝某的共同财产。郝某去世后,赵某与张丙再婚。赵甲与赵乙是赵某与前妻郝某所生子女。2018年10月3日,赵某、赵甲、赵乙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归赵甲所有,赵某、赵乙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赵某生前有居住权。同年10月19日,赵某又签署书面说明,在世时房屋由赵某、张丙共同居住。百年以后给老伴张丙居住。赵某去世后,儿子赵甲起诉请求判令继承房屋,要求继母张丙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郝某和赵某共同所有。赵某生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赠与赵甲,其在后续遗嘱中陈述“我百年以后给老伴张丙居住”,是对房屋为张丙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张丙因官司表示不再居住房屋,要求给付在外租房费用。法院最终根据市场行情,酌情认定赵甲支付张丙租房费用10万元。判决:1.房屋归赵甲所有;2.赵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张丙10万元;3.张丙收到赵甲租房费用后30日内腾退房屋。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本案赵某通过遗嘱为其再婚配偶张丙设立居住权,在分割遗产时应保障张丙的居住权益。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系基于房屋所有权人自主的意思表示,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权能的一种让渡。考虑到张丙的年龄、当地租房价格,结合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法院酌情认定赵甲支付张丙租房费用,既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保障了再婚老人的居住权益,实现了法理与人情的平衡。(李颖 李文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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