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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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彦晶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后,发行人或者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股东,会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公司承担对于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此时如何分配董事责任有待论证。
董事责任应为补充责任
公司法未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漏洞,应借助民法理论上数人侵权规则来处理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分配。侵权法的一个基本观念是故意侵权人与过失侵权人不应当平等地分配责任。与虚假陈述董事损害公司责任最相类似的侵权责任,当属补充责任。虚假陈述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案件中,部分董事组织、实施了虚假陈述,部分董事未尽积极作为的勤勉义务而未能发现并制止虚假陈述行为,前者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后者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二者结合导致公司损害,应由故意董事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过失董事承担补充责任。将补充责任运用于虚假陈述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件,在方法上属于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2款或者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类推适用。
过失董事补充责任应有限额
全部过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应确定全部为虚假陈述提供机会或暴露风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总额。该总额应根据个案判断,关键变量不在于过错程度而在于因果关系。过失董事承担补充责任的总额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如果虚假陈述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的,过失董事责任总额应进一步降低,在5%至10%之间为宜。过失董事内部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设置监事会的公司中,应按照“审计委员会董事>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各主体责任份额。在不设置监事会的公司中,应按照“审计委员会董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各主体责任份额。
特殊董事责任应予减免
独立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主体,即使确实存在过失,其责任也应当予以减免。苛责会阻却人们成为董事的积极性。独立董事如果与其他董事承担同样责任,会使得无人愿意出任独立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设置,在发生虚假陈述时,令其与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承担同等责任,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 公司法并非一个绝对自足的规则和理论体系,公司法未有规定时,若能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中寻得支撑,应向上进行规则发现。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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