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7 月,河北邯郸居民刘女士在石家庄市井陉县照料婆婆期间,与杜某丽(其婆婆的女儿)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女士鼻部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截至 2025 年,这起纠纷已历经八年,期间经过多次调查、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程序,尚未形成令当事人认可的处理结果,案件办理中的证据调取、程序衔接等相关情况,持续受到当事人关注。
事件初期:报案与鉴定后的处理推进
据刘女士表述,2017 年 7 月 10 日,她在婆婆家中与杜某丽因日常琐事引发言语冲突,冲突中鼻部受伤并出现晕厥。事发后,刘女士报警,民警抵达现场记录情况,并协助将其送医救治。7 月 11 日,刘女士前往微水公安分局报案,民警依据程序为其办理立案手续,刘女士收到了相应的受案回执。7 月 18 日,伤情鉴定结果出炉,显示其鼻梁骨折,伤情属人体损伤轻微伤,同时收到了鉴定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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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回忆,当时办案民警告知她,杜某丽已承认动手行为,并承诺案件将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然而,2017 年 9 月,刘女士再次前往微水公安分局咨询案件进展时,被告知案件将由杜某丽的一名亲属(该亲属为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同时还被提醒,若不配合此次调解,前期已完成的案件办理工作可能需要重新开展。这一告知内容让刘女士对案件后续处理的规范性产生疑问。
处理进程:多份行政文书结论存在差异
为推动案件进展,刘女士后续通过信访、纪检监察、检察等合法渠道反映情况,但案件整体推进速度未达其预期。2019 年,刘女士查询案件状态时发现,该案在系统中显示为 “未处理”,但同时被标注为已以 “罚款 300 元” 结案;此外,她还收到了一份 2018 年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文书中明确该案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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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上述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刘女士提起行政诉讼。井陉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微水公安分局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2020 年 6 月,井陉县公安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中提及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刘女士鼻子伤情是杜某丽所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杜某丽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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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审查后以 “事实不清” 为由,撤销了井陉县公安局出具的该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对案件重新调查。2020 年 12 月,微水公安分局针对该案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文书均载明 “2017 年 7 月 11 日,刘女士与杜某丽因照料老人问题发生口角,刘女士用凳子敲打、推搡杜某丽,杜某丽抢夺凳子过程中致刘女士鼻子流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别对杜某丽、刘女士处以 200 元罚款。刘女士对该处罚结果仍有异议,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未获得支持。
程序争议:关键证据调取与听证建议落实问题
2021 年,刘女士向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应复议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发现杜某丽补充了多份笔录,在这些补充笔录中,杜某丽推翻了此前承认动手的说法,称刘女士的伤情是 “自己受伤” 导致。
刘女士指出,这些补充笔录在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关于 “刘女士受伤具体过程”“事发地点”“是否使用凳子” 等核心问题,相关陈述无法相互印证。例如,有证人在笔录中称看到刘女士使用凳子,但未目击后续受伤过程;另有一名证人在笔录中提及自己不在事发现场,却仍被传唤作证并形成相关笔录。
刘女士认为,“伤情成因” 是该案的核心争议点,为此她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杜某丽最初承认动手的原始笔录,但该申请均未被采纳,法院亦未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说明;庭审过程中,刘女士提出部分证据未经过充分质证,该意见也未得到回应。此后,刘女士先后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仍均被驳回。
2023 年,刘女士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协助调取原始证据、核实案件相关材料。检察机关随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办案时间节点提出疑问,例如 “7 月 11 日已受案,为何 9 月才首次传唤杜某丽”,参会民警未能当场就该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听证员经评议后,一致建议对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检察官当庭表示认可该建议,但后续该建议未得到落实。
此外,针对杜某丽被处以 200 元罚款的结果,刘女士认为杜某丽行为情节相对较重,应依法作出更恰当的处罚。对此,检察官回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轻微伤对应的处罚标准未作细化规定,200 元罚款属于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的裁量结果。
当事人诉求:盼相关部门协助厘清案件细节,推动规范处理
八年间,为推动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刘女士多次往返于邯郸、石家庄、井陉等地,累计整理的申诉材料高度已超过两米。长期的奔波与案件进展带来的心理压力,对她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始终坚持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寻求问题解决。
刘女士表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关注此案,协助梳理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细节:一是案件涉及的原始证据,能否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并纳入审理环节,以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二是针对先后出具的多份行政处罚决定,其结论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能否进一步明确说明;三是法院在审理、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的程序衔接环节,能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规范说明,让当事人更清晰了解案件处理流程。
“我并不追求额外的补偿,只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让办案程序更规范、证据链条更完善,最终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刘女士提到,截至目前,她仍在等待有关部门的回应,也期盼案件能在合法框架内有序推进,帮助她重新建立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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