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对企业来说还是对职工来说,调岗应该是职场上一种很常见的行为。
那调岗是不是就意味着变相辞退?
今天,跟大家好好讲讲调岗的相关事宜,欢迎大家分享转发。
1.调岗是不是就意味着变相辞退?
首先想告诉大家,调岗不一定就是变相辞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调整岗位:
情形一: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延伸: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认为,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商一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情形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如果属于这种情况,无需协商一致,更无需先进行培训。
情形三: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五级、六级伤残),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在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也无解除权。
情形四:员工不胜任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当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情形五: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的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41条:(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说明:这是经济性裁员中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出现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劳动者相关工作岗位。
情形六:情势变更下的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40条:(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说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该条也是调岗的兜底性条款,以上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均应当包含在内,但是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情形”多种多样,具体需依据仲裁、法院的判断,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里也给调岗留出了余地。
情形七、孕期、哺乳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规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和哺乳期女员工调岗需注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哺乳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下,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禁忌从事范围内的工作,理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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