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侍岭镇相关区域发生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补偿及基层治理的纠纷事件,村民李先生对当地部分干部的相关行为提出质疑,引发社会关注。目前,相关争议仍在等待进一步核查处理。
合法承包手续齐全,提前保全证据留痕
2019年11月20日,李先生与侍岭镇吴圩地方签订《“四荒”使用权合同》,依法取得侍岭镇吴圩村民便河堆11标段(4.29亩)的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29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用途为稻麦种植、植树,地面附着物补偿归李先生所有,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李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流转价款1969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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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使用权合同,李先生提供)
因承包河堤上的树木、房屋面临拆迁,为维护自身权益并保留证据,李先生于2024年5月6日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员与助理会同李先生前往承包河堤现场,对河堤长宽进行丈量,对树木、房屋现状进行察看,使用经清洁性检查的设备进行摄像拍照,并制作《保全证据工作记录》,公证员证实相关记录、照片及光盘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签名属实。同期,另一位村民邹志通也因类似的承包河堤树木拆迁证据保全需求,向该公证处申请了相关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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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李先生提供)
树木被拍卖引发纠纷,村民质疑程序违法
事件核心争议聚焦于补偿问题:该区域涉及蒸汽管道相关工程,仅部分树木受工程影响,但李先生承包地上未受蒸汽管道影响的1000多棵树木,被擅自砍伐后未获得任何补偿。2025年期间,巡视组进驻宿迁时,相关方曾暂停对李先生树木的处置,且在巡视组停留期间未敢实施砍伐;直至巡视组于当月17日离开后,18日便立即对其树木进行砍伐,存在规避巡视组监督的意图。
2025年7月,李先生反映其在毫不知情、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其承包地上的2000多棵树木被来龙镇人和圩村在职人员吴某和韩某强指使下擅自拍卖。随后,相关方向其账户打入40800元卖树款、21600元蒸气管道动树补偿款、17022元护林房补偿款及8722元退合同款,合计88144元。值得注意的是,同类型情况的村民邹某通已获得足额补偿,而李先生实际投入约15万元(树木约10万元、护林房约5万元),此次收到的款项不仅不足实际投入的三分之一,未受蒸汽管道影响的树木更是分文未补,严重违反合同中“根据乙方投入情况做出相应补偿”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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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现场,李先生提供)
李先生就树木被砍一事报警后,派出所告知其已签字确认,但李先生明确否认该说法,派出所未进一步解决此事。李先生表示,自己支持国家工程,但诉求仅是按合同办事,获取合理合规的补偿,可相关方却无视合同约定,擅自处置财产且补偿不到位。
维权遇阻引发关注,此前诉讼已撤诉
2025年10月18日,李先生及其配偶准备维权时,现场出现百余人及救护车,道路被封锁。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后未采取干预措施便离开,未能阻止相关对峙情况。更让李先生不满的是,该过程中相关领导的态度极其嚣张,言语粗鲁,对其年迈的母亲态度尤为恶劣,言行极具挑衅性。
李先生质疑:“合同签了还有意义吗?说收回就收回,说解除就解除,还不做赔偿,村里太藐视法律了!老百姓以后谁还敢和村里签合同,有合同都不作数,起不到任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人和圩村地方曾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李先生诉至宿豫区人民法院,该案于2024年10月25日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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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李先生提供)
程序合规性与补偿合理性成核心分歧
目前,该事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多个方面。
其一,树木拍卖及处置程序是否合法,被举报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处置行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李先生所称“未签字”的说法是否属实,仍需核查;
其二,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为何与李先生主张的实际投入存在较大差距,相关补偿依据是否公开透明;
其三,涉案农田被挖毁的情况是否存在,是否违反耕地保护相关规定;
其四,吴某的事业编制评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违规录用情形。
等待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尚无明确结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李先生恳请相关部门查处韩某强、吴某滥用职权侵害其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林木及护林房损失约15万元,足额支付树木拍卖补偿金;彻查100亩左右农田被毁问题,追责并恢复原状;撤销吴某违规事业编制,追究用人腐败责任,并公开通报二人违纪违法行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截至目前,针对李先生反映的内容,相关部门尚未发布正式的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该事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基层行政行为规范、财产权益保护等多个层面,后续如何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基层治理秩序,有待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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