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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超期
别慌!还能补救
PART.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用人单位的30日申请义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职工的1年内直接申请权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超期后的法定补救措施
01
存在“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上述情况,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超期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法院文书、医疗证明、不可抗力证明等)。行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
02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关键前置)
1.用人单位的30日申请义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职工的1年内直接申请权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超期申请常伴随劳动关系争议,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服裁决可诉至法院。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劳动关系确认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生效文书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键限制与注意事项
01
“1年”为最长期限底线
即使存在正当理由,申请期限延长不得超过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即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总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02
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后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可能丧失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的法定权利(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03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独立时效
若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劳动者仍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内,向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需符合侵权责任要件)。
工伤认定超期并非完全丧失权利,核心在于证明存在法定“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或通过仲裁/诉讼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及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法律途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会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劳动者提供救济通道。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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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宾丨责编:小站长丨编审: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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