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4岁的王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横穿314省道。此时,曾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该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急转弯处时未减速慢行,与突然出现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踝部和足部多处肌肉肌腱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曾某未按规定减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曾某认为王某独自横穿马路,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疏忽,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的监护人遂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完全等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从案件事实来看,曾某在急转弯路段未减速慢行,未尽到审慎驾驶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履行看护义务,让孩子独自在机动车道穿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曾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曾某需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核心责任来源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中负有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是经过视线不佳的路段或可能出现行人的区域,应减速慢行、仔细观察。本案中,曾某在急转弯处未减速,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幼童,其行为直接违反了驾驶操作规范,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需承担主要责任。若驾驶人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如正常行驶且无法提前预判幼童突然冲出,则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某案例中5岁女童突然横穿马路,摩托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无过错,最终由监护人承担全责。
2.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可推卸
幼童对道路危险缺乏认知能力,法律明确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看护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由监护人带领,这是保障幼童安全的法定要求。本案中,监护人放任4岁的王某独自横穿省道,属于典型的监护失职,其过错虽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客观上为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故需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监护人的责任比例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从10%到100%不等,核心取决于其失职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关联度。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用于划分行政责任,其依据是当事人的道路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需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本案中,交警认定曾某全责是基于其驾驶违法行为,但法院结合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情况,调整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这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律师寄语
幼童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道路上通行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悲剧发生,责任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是肇事方全责,还是监护人也需担责?
通过上述真实案例,可以看到,幼童马路被撞的责任认定,本质是对驾驶人安全义务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平衡。作为驾驶人,需时刻保持审慎驾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儿童;作为监护人,更应履行好看护责任,绝不能让幼童独自在道路上通行。唯有双方都绷紧安全弦,才能为孩子筑起真正的安全防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