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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蔡雅奇刑法
作者 | 蔡雅奇
今天推送的是2025年法考之刑法主观题(网友回忆版,31分)的参考答案。
1.这只是网友回忆版,所以个别案件事实和问题可能有细微出入。
2.这只是老蔡版的参考答案,不是官方答案(由于SFB不公布真题,所以也就不存在官方答案)。
恳请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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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钱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诈骗,仍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赵某,后钱某因惧怕事情败漏承担法律责任,欲将银行卡索回。但是,在银行卡被索回之前,赵某已经将卡号信息告知被害人。钱某在取回银行卡后,发现卡内有被害人打入的18万元。钱某认为李某肯定不敢报案,于是分多次在自助取款机将卡内资金取出。后赵某找钱某索要,但钱某拒不归还。(事实一)
赵某为了让钱某归还18万元,指使周某和李某绑架钱某儿子钱小小,但赵某欺骗二人说是为了要回欠款。周某和李某信以为真,控制了钱小小。赵某要求二人看管好钱小小,不要伤害钱小小。后赵某出门联系钱某,声称钱小小在自己的手上,不交出18万元就撕票。后钱某报警。被拘禁了36小时后,钱小小被解救,其身体遭受重伤(伤残)。(事实二)
赵某逃跑后,在偏僻路段看见背着包的路人刘某,于是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刘某背包(包内有价值9000多元的手机、钱包等物)。刘某被抢后大喊“抢劫”并追赶赵某。跑了900米后,赵某被刘某追上,赵某掏出刀重伤了刘某后逃跑。(事实三)
钱某、赵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通缉,无处可逃,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赵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到钱,不是既遂。经公安机关查明,周某外出,对伤害钱小小一事不知情,李某殴打了钱小小,导致其重伤(伤残),但对于伤害结果是过失。(事实四)
【问题】
1.钱某将银行卡出借给赵某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和犯罪形态是什么?
【参考答案】钱某将银行卡出借给赵某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是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并非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
本案中,钱某明知赵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赵某,后赵某果然利用该银行卡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钱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该罪的正犯。即便钱某事后将该银行卡索要回来,由于正犯赵某已经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而且是犯罪既遂,故钱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既遂。
此外,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2.结合事实二和事实四,请分析周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周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扣押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三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本案中,周某只有帮助赵某从钱某处要回欠款的目的和意图,并无绑架故意和动机,成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周某和李某在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李某单独实施的殴打钱小小并致其重伤的行为,对周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其罪责应由李某承担,与周某无关。
3.结合事实二和事实四,请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如存在不同观点,请分别说明。
【参考答案】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评价,关键是如何理解《刑法》第238条第2款。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只要有伤残、死亡结果即可,无论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内容是法律拟制。根据该观点,虽然李某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两个行为,但只能被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内容是注意规定。根据该观点,由于李某的前行为已经成立非法拘禁罪,后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两个不同的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实行数罪并罚。
4.对于事实二中赵某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人认为其构成绑架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关于赵某的行为,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观点1认为,赵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不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仅仅要求对方答应还款的要求,成立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赵某唆使周某和李某二人拘禁钱某的儿子钱小小,而且明确要求周某和李某不要伤害钱小小。钱小小后来被李某打成重伤,应由李某自己负责,与赵某无关,赵某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观点2认为,赵某成立绑架罪。
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立即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不再成立非法拘禁罪,而是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本案中,18万元是诈骗所得,赵某为从钱某处索要该非法所得,唆使周某和李某非法拘禁扣押了钱小小。随后,赵某找到钱某,对钱某声称如果不还18万元,就要对钱小小撕票。该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绑架罪。
5.对于事实三中赵某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是抢劫罪基本犯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数罪并罚,公诉人认为是抢劫致人重伤,请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赵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一罪(抢劫致人重伤),还是抢劫罪(基本犯)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数罪并罚,关键是如何理解《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为事后抢劫,又称转化型抢劫。
观点1认为,对上述“犯……抢夺罪”应作字面理解,即应限定为触犯《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本案中,赵某的前行为已经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后行为是另起犯意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前后两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应实行数罪并罚。该观点将前后两行为进行了分阶段评价。
观点2认为,对上述“犯……抢夺罪”应作规范理解,即只要实施了抢夺行为即可。如上所述,赵某的前行为已经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抢劫罪可以被评价为抢夺行为,这符合事后抢劫的行为要件。随后,赵某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暴力并致其重伤的行为,应评价为新的事后抢劫,成立抢劫罪,而且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该观点将前后两行为进行了一体化评价。
6.事实四中,赵某是否构成自首?
【参考答案】成立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均属于“自动投案”。如果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权的体现,而且辩解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具有可罚性。如上所述,赵某成立诈骗罪,而且是犯罪既遂。即便赵某辩称自己不是既遂,也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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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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