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指在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及商业零售、歌剧影院、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等休闲娱乐行业出现的“先付钱后消费”消费模式。
网友咨询:
预付式消费是否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陈清律师解答: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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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律师补充: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编号;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及其购买、充值、余额查询、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收资金管理方式;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陈清律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是一位资深党员律师,投入法律行业已有三十余年。专注于建筑工程领域,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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