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沪02刑终826号
入库编号:2025-05-1-222-002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借款不还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1.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靳某峰与出借人郭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9年期间,靳某峰隐瞒其长期赌博、负债累累的事实,以公司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郭某许以高额利息多次借款,累计金额达374万余元。借款过程中,靳某峰有借有还、借多还少,其借款之初月收入约7000元,名下拥有价值100万元左右的房产、车辆、商铺及一家注册资金200万元的公司。2019年4月,靳某峰与郭某共同成立乾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将靳某峰所欠钱款作为郭某的出资,约定郭某占股比例,并以公司盈利优先清偿债务。2019年11月,双方对账后签署借条,确认借款余额为199万余元,约定2023年3月前还清。2020年至2021年间,靳某峰陆续归还郭某96万余元,实际未还款金额为103万余元。此外,银行流水显示靳某峰将部分钱款转入疑似“卡农”账户,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赌博或挥霍。2019年共同成立公司时,郭某已知悉靳某峰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
另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靳某峰在负责经营乾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销售、抵押公司仓库内广西金某钛业有限公司、上海跃某钛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等存放的钛白粉,共计784吨,价值1100万余元。2021年11月24日,靳某峰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靳某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但未认定诈骗罪。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靳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骗取郭某钱款,应构成诈骗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靳某峰向郭某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问题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郭某是否因靳某峰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法律分析: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错误认识的认定
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靳某峰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不符合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且郭某未因欺诈陷入根本性错误认识。以下结合刑法理论与本案事实展开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坚持综合判断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主观要素,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需避免客观归罪,应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经济状况、事后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文件及刑法理论均强调,需考察行为人借款时的身份真实性、经济实力陈述、借款理由真实性、还款能力、事后是否逃匿、还款意愿与行为等。
本案中,靳某峰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特征:
- 借款时具有还款能力与资产支撑:靳某峰借款之初拥有稳定月收入及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车辆等资产,其注册资金200万元的公司虽未直接证明经营状况,但资产基础表明其具备潜在还款能力。一般认为,行为人若拥有相当资产,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即使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不宜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将混淆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
- 持续还款意愿与积极偿债行为:靳某峰在借款期间“有借有还”,累计还款比例较高(案发前已还96万余元,占借款总额的相当比例),并与郭某对账签署借条,约定明确还款期限。更重要的是,其与郭某共同成立公司,将债务转化为出资,约定以盈利优先清偿,这体现了积极的债务解决方案。此种行为符合民事借贷中协商解决债务的特征,而非诈骗罪常见的“借后即逃”或肆意挥霍。
- 缺乏逃匿与隐匿财产行为:靳某峰未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收,反而参与公司经营并与郭某保持沟通,案发时在现场等待,表明其无逃避债务意图。刑法中,逃匿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标,但其缺席本案。
- 钱款用途不确定性的影响:检察机关指控靳某峰将钱款用于赌博,但银行流水仅显示转账至疑似“卡农”账户,无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直接用于赌博或挥霍。在证据存疑时,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以可能性替代证明标准。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要求欺诈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已知真相或并非主要因欺诈而处分财产,则不符合该要件。本案中,郭某的出借行为并非基于靳某峰的欺诈:
- 关系背景与知情程度削弱错误认识:靳某峰与郭某曾系亲密男女朋友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出借决策,使郭某更基于信任而非纯粹经济判断出借款项。尤其在2019年共同成立公司时,郭某已明确知晓靳某峰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此时其后续出借行为(如对账后签署借条)并非基于“借款用于经营”的虚假陈述,而是基于对债务重组方案的认可。
- 欺诈内容未根本影响财产处分:靳某峰虽隐瞒赌博事实,但借款理由“公司经营周转”并非完全虚构,其确实拥有公司且后续共同成立新公司。郭某在知情后仍选择以成立公司方式解决债务,表明其处分财产更多基于商业协商而非错误认识。刑法理论认为,若被害人事后知情但仍继续交易,则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中断。
本案二审法院未认定诈骗罪,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诈骗罪作为重罪,应避免介入普通民事纠纷。靳某峰与郭某的借贷关系存在借条、公司出资协议等民事凭证,且靳某峰有持续还款行为,此类纠纷更适宜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若将此类行为轻易入罪,将模糊民刑边界,阻碍市场交易自由。
综上,靳某峰的行为在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郭某根本性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未能充分证明关键主观要素,法院的认定符合刑法理论与证据规则。
三、辩护思路总结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针对类似借款不还行为被控诈骗罪的案件,辩护可围绕以下思路展开:
- 强调还款能力与资产状况:举证行为人在借款时拥有稳定收入、不动产或公司资产等,证明其具备还款基础,非“空手套白狼”。
- 突出持续还款意愿与行为:通过还款记录、借条签署、债务重组方案(如共同成立公司)等,证明行为人无永久非法占有意图,而是积极解决债务。
- 质疑错误认识的因果关系:说明出借人是否基于其他因素(如亲密关系、商业考量)处分财产,或事后知情仍继续交易,以此切断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的关联。
- 利用证据不足原则:针对钱款用途等关键事实,主张控方证据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如无法证明款项用于赌博或挥霍,应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 区分民刑责任:主张行为属民事借贷纠纷,可通过违约诉讼解决,避免刑法过度介入。
在本案中,辩护人成功运用上述思路,法院最终采纳了靳某峰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刑事辩护应深入剖析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在证据薄弱时坚守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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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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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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