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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905字,阅读需耗费8分钟
前 言
在公司股权、合伙纠纷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个核心的争议焦点:案涉金额是“借款”还是“投资款”?现实中,当事人之间往往仅凭一句模糊的口头约定便开始合作,未曾意识到“借”与“投”这一字之差,在法律上意味着权利、义务、风险及救济途径的天壤之别。本文结合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享。
一、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借款成立的是“借贷法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调整。其核心是“还本付息”,出借人出让的是一定时期的资金使用权,借款人到期负有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确定性义务。
投资款成立的是“投资法律关系”,可能表现为股权投资、合伙、明股实债等多种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其核心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投资人支付款项以获得股权、合伙份额或项目分红权,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需承担经营风险。
从回报的维度看,在借贷关系中,无论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盈利或亏损,均需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收益是封顶的、固定的;在投资关系中,金额与目标公司或项目的盈利情况直接挂钩,“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收益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
在风险承担的维度看,借款不承担经营风险。出借人无需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只要借款事实清楚,到期即可主张债权,公司破产时,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股东;而投资者则应共担经营风险,投资人作为股东或合伙人,需要直接承担企业经营的亏损风险,若项目失败、公司资不抵债,投资款可能血本无归,公司破产时,股东在最后分配剩余财产。
从权利义务的维度看,借款关系中,债权人主要权利是请求还本付息,通常不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投资关系中,投资人是股东或者合伙人,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可能承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法律责任。
二、当约定不明时,法院怎么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法院通常会综合多个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
一是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核心,当时的意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意图成为股东、合伙人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法院探求的根本。
二是协议性质与内容。名为《投资协议》,但内容约定了固定的回报率、到期还本、回购条款等,则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明股实债”。反之,若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份额比例、参与经营管理、按利润分红等,则倾向于投资关系。
三是是否共担风险。这是最关键的区分点。如果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固定收益”“无论盈亏均需返还本金及收益”,则实质上将投资风险完全转移给了融资方,背离了投资的本质,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四是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投资人是否在目标企业中担任职务、是否行使股东表决权、是否在工商登记中显名等,是判断其身份的重要辅助证据。
举个例子,大聪明向大漂亮的公司转账100万元,协议写明“投资”,但约定“年化12%收益,三年后李四回购张三的股权”。此处的“投资”实为借款,“收益”实为利息,“回购”实为还本。而小聪明向大美丽的奶茶店转账20万元,协议约定“占股10%,按年度利润分红”,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为典型的投资关系。
三、律师建议
为避免日后陷入漫长的诉讼和举证困境,必须在“投”或“借”之初就做到泾渭分明。如果双方的意图是借款,就签订标准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如果是想投资,就签订严谨的《股权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明确约定股权份额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方式及退出机制。
当事人应该保存好转账凭证、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沟通记录等,这些是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若是投资入股,务必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是确认股东身份的强有力证据。若是借款,完善抵押、质押的登记手续。“借款”与“投资款”,绝非文字游戏,而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行为,直接决定了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和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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