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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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却把财产转赠他人”“名下房产低价卖给亲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此类恶意逃债行为,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民法典》确立的撤销权制度,专为遏制债务人 “掏空财产” 的诈害行为而生。
那么,债务人有哪些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核心前提:行使撤销权的 3 个法定要件
无论债务人实施何种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均需满足三大基础条件,缺一不可:
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如借款已交付、合同已履行),非法债权(如赌债)不能主张撤销权;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债务人在借款、交易等债权形成前处分财产的,因不影响后续债权实现,不得撤销;
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如仅余唯一房产却转让,无其他资产还债)。
二、可撤销的 6 类典型行为:法律明确列举 + 实务认定
(一)无偿处分财产:无需证明恶意即可撤销
此类行为直接掏空债务人责任财产,法律严厉禁止,且不要求债权人证明相对人知情:
1.无偿转让财产:如债务人将房产、车辆赠与配偶、子女或朋友,未收取任何对价;
2.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明确放弃,如甲欠乙 10 万元,丙欠甲 8 万元已到期,甲声明 “不要求丙偿还”,乙可撤销该放弃行为;
3.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放弃他人为其债权提供的抵押、保证等担保;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债务人故意推迟债权回收时间,如甲对丙的债权已到期,双方约定延期 3 年付款,致使甲无法清偿乙的债务,乙可撤销该延期约定。
(二)不合理价格交易:需证明相对人知情
债务人以反常价格处分财产,且交易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逃债目的,债权人可撤销:
1.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70% 即属 “明显不合理”。
2.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债务人以高于市场价格 30% 以上的价格买入他人财产,变相转移资金。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变相减损责任财产
债务人在未清偿自身债务的情况下,以房产、存款等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保证,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可撤销。
三、实务关键:行使撤销权的 3个操作要点
(一)起诉对象与管辖法院
需以债务人和交易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或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需列债务人和买房人为被告,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费用承担与行使范围
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严格遵守除斥期间
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未行使的,权利自动消灭。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的无偿处分、不合理价格交易、为他人担保等行为,均可能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使财产回归债务人名下,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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