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公司一名业务员利用工作之便,虚构客户订单,短短两个月内骗走公司价值五十余万元的货物并转卖牟利。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还是职务侵占,成为了争议焦点。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判决结果又是怎样?一起来关注本期《惠州法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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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原本是市区一家酒业公司的员工,2021年3月入职,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工作一段时间后,洪某动起了“赚快钱”的念头。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洪某的日常工作便是从各个商行争取订单,于是,洪某便向公司谎称接到了订单,随后便陆续从公司的仓库提走货物。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关于订单的配送这些具体的业务,不是由洪某来负责,不需要他来经手。洪某利用他跟仓管人员是关系比较熟悉的情况,说客户现在急需这些酒品,由他来替公司去配送。
洪某以“客户急需”为由,让仓管同事信以为真,顺利提取了酒品和食用油等货物。得手后他随即将货品转卖,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6月到8月,大概接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从公司提走了价值60多万元的酒品跟花生油。后来他将其中的5万多元转回到了公司,剩余有56万多元,由他个人收取并留作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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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洪某“签下”的订单频频发货却迟迟未收回货款,公司逐渐产生怀疑。经与相关商行核实,发现这些订单均为虚假订单,公司随即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后,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洪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究竟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成为了这起案件审理的焦点。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本案中被告人洪某他取得公司财物,并不是利用了他的职务的便利,因为被告人洪某作为业务员,他并没有去配送公司货物的职权跟职责。他主要是利用了工作之便,利用同事对他的信任,公司向他交付财物主要是基于他虚构的事实,形成了错误认识,也就是被告人洪某他是骗取了公司的财物,因此对于他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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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起案件当中,洪某骗取的数额为56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案发之后洪某主动投案,也如实供述了他的犯罪事实。因此我们认定他构成自首,自首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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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洪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被责令向原公司退赔56万余元货款。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丁金亮:企业为了防止自身的财产损失,日常应该加强监管,防止他人有机可乘。另外对于员工来说,不应该将工作单位当成自己的捞金场所,不应该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员工应该珍视自己的职业生命,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这样才能够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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