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
路面坑洼未及时修复
导致骑行者摔伤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6日,陈某在鹰潭市某路段骑行时,因路面正在施工,坑洼未修复,亦未设置或摆放警示牌或护栏,陈某不慎骑行至坑洼处,造成其摔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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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性骨折,治疗了11天,共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
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发生事故途经该路段时,路面正在施工并未设置警示牌属实。经查,事故发生地段的施工单位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与该施工单位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施工单位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0元。
法院调解
法院认为,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即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时应当观察路面状况,注意安全,其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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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日常养护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道路管理养护部门
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
及时检修养护道路
尽到公共管理职责
来源:综合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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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刘泳敏 秦 娟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陈金明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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