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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的如何处理?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应当根据考试作弊的具体情况,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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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实施考试作弊违法信息的,可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利用伪基站等作弊的,可以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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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考试开始之前,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而言,相关试题、答案依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行为人在考前通过盗窃试卷、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可以适用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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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可能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断。但是,考试开始后结束前,相关试题是否仍属于国家秘密,则存在不同认识: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常认为属于国家秘密,应当适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涉密犯罪;但是,也有意见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开考后对相关试题的管理难以达到相关保密要求,认定为国家秘密值得商榷,故不宜适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涉密犯罪。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考中作弊(行为人通过雇用“枪手”进入考场,将试题非法发送给场外人员,进而作弊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则取决于依照相关规定能否将开考后、结束前的试题认定为国家秘密。对此,有些考试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相关试题在开考后、结束前仍然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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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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