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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获嘉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请问您知道获嘉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哪些方面?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假充真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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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获嘉县看守所地址:获嘉县仁爱路与信义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导航:获嘉县高级中学
乘车路线:获嘉县客运总站乘坐获嘉7路公交车到史庄镇站下车,向东南步行15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获嘉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行为方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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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假充真”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例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
有一种观点认为,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也属于“以假充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该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没有规定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犯罪,产品质量法第53条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立法者认为,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社会危害性大,尚不足以动用刑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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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将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解释为“以假充真”,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这种行为判处的刑罚,将远远高于对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判处的刑罚,造成量刑上的轻重失衡,与立法本意不符。
第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假冒产品的质量合格,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如果假冒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则应当认定为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次充好”,而不是“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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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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