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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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包工程因分工不同,常出现 “一方掌控财务资料、另一方主张利润分配” 的格局。
当掌控资料的合伙人拒绝提供凭证,导致利润无法核算时,另一方怎么办?
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规定及最高院司法判例,法院不会简单以 “证据不足” 驳回诉求,而是通过 “划分举证责任、认定过错程度、结合间接证据推定事实” 的路径裁判,平衡合伙人的举证能力与实体权利。
最高院在《安德彬、唐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有保管财务资料、如实报告经营状况的义务,若其拒不提供资料导致利润无法核算,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仅需证明 “合伙关系成立、工程已竣工结算” 等基础事实即可。
这一逻辑打破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绝对适用,契合合伙事务的管理特性。明确谁掌控资料,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
详细分析入下: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拒不提供资料: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如工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因职务便利掌控合同、账本、付款凭证等核心资料,负有法定的保管与披露义务。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导致审计鉴定不能,法院通常推定其隐瞒利润,支持原告的合理分配请求。
典型案例中,甲、乙合伙承包建筑工程,甲负责施工与财务,乙仅出资不参与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甲以 “账目混乱” 为由拒不提供凭证,乙起诉主张利润分配。法院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履行资料保管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工程亏损,遂结合发包方支付的总工程款、行业平均利润率,推定利润数额并按出资比例判决甲向乙支付分成。
(二)多方均不提供资料: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
若合伙人对资料保管责任约定不明,且各方均无法提供完整凭证,法院会根据 “谁最可能持有资料、谁未尽到配合义务” 划分过错。例如,四人合伙承包食堂,约定 “按账面承担风险”,但执行事务的曹某未保管账册,其他合伙人也未留存支出凭证,导致清算不能。法院认定曹某作为事务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驳回其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担债务的诉求。
(三)未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身怠于监督:减轻对方责任
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若长期放弃监督权,未及时要求查阅账目,对资料灭失存在过错的,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如三人合伙开火锅店,张某不参与管理且拒绝回应对账通知,经营方曾某、赵某因资料不全导致审计不能。法院认为张某怠于行使监督权,判决曾某、赵某仅返还其 50% 的投资款。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事务合伙人拒不提供资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未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监督的,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建议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料管理义务,从源头避免纠纷。若已陷入争议,应及时固定对方拒不提供资料的证据,依托法院的过错认定规则维护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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