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不是只有涉嫌犯罪才会被留置,涉嫌违法也一样可能会被留置。
《监察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可以予以留置的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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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与此同时,即便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只要涉嫌行贿或者涉嫌构成职务犯罪共犯的,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这规定在第2款中: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留置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但最长可能延长至16个月。
有些懂一点法律的人可能会说,留置时间不就三个月吗?我熬一熬,熬过去了可能就会释放了,没有事儿了。
但是今年修订后的《监察法》有了新的明确规定。根据最新的规定,这个时间最长可以是16个月。
根据《监察法》第48条规定:
(1)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因此,最长留置时间可以是3+3+2+3+3+2=16个月。不过,这必须经过国家监委批准或者决定。
3.留置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区级监委无权单独决定留置。
这规定在《监察法》第47条之中。
该条明确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因此,县区级的监委是无权单独决定留置的,必须经过市级监委(设区的市,即地级市监委)批准才可以。
4.留置以后,并不一定会立即通知亲属。
根据《监察法》第50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留置之后会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留置人的单位和家属。
但有可妨害调查程序的,并不会立即通知。而是需要在妨害情形消失之后再通知。
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5.留置的时间不会白待,如果之后被判处刑罚的话,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根据《监察法》第50条的规定: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不过,如果之后被宣告缓刑的话,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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