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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相遇会车。在会车过程中,李某突然连人带车摔倒,造成手部擦伤、电动车车把变形。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也未保护现场,而是自行扶起车辆离开。一周后,因赔偿协商无果,李某才向交警部门报案。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时,事故痕迹已消失,且无监控视频佐证,双方对“是否发生碰撞”“谁先占道”等核心事实各执一词:李某称张某占道行驶导致自己避让摔倒,张某则否认两车接触,认为李某是自行操作不当摔倒。
最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情况,未划分事故责任。随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修车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现场破坏、证据灭失,是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直接原因,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
结合李某提交的医疗票据、车辆维修凭证等证据,法院核定其合理损失为3049.82元(含医疗费2290.52元、误工费759.3元),对其主张的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张某需向李某赔偿1524.91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 责任无法查清≠责任免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而非唯一依据。即便交警未划分责任,法院仍可通过审查当事人行为、举证情况、现场痕迹等,结合法律原则判定责任。本案中,双方未履行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的法定义务,共同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均存在明显过错,自然不能免除责任。
2. 过错程度是责任划分的核心
法院判定责任时,会重点考量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若一方存在闯红灯、超速、占道等明确违法行为,即便责任无法完全查清,也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如另一案例中,前车在快车道突然紧急制动,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虽交警无法认定全责,但法院结合行车轨迹认定前车负次要责任、后车负主要责任。而本案中双方均无明确违法驾驶行为,核心过错在于“未保护现场”,故判定同等责任。
3. 不同主体责任划分有特殊规则
责任划分会因事故主体不同有所区别:若双方均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过错相当且无证据区分责任时,通常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担;若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对方过错,可能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为非机动车,且过错程度均等,故适用同等责任。
律师寄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常被视为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但现实中,因现场无监控、证据灭失、当事人陈述不一等原因,常会出现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这时,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是否就意味着“谁也不担责”?通过上述真实案例,可以解析其中的法律逻辑。
交通事故责任查不清,本质是证据灭失导致的认定难题,但绝非责任“悬空”的理由。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报警留存证据,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唯有依法留存证据,才能让责任划分有迹可循,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纠纷困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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