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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针对网民关注的“育英中学教师体罚学生”事件,济南市联合调查组通报:田某某作为班主任对林某某实施的体罚行为,出于教育惩戒目的,不存在虐待伤害林某某的主观故意,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一结论,不仅是对个别事件的定性,更触及了一个深层次的教育命题: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若因过度担忧“惩戒”的边界而放弃必要的管理,教育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将如何保障?
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规则意识的建立和行为边界的明确。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认知能力、自控能力尚不成熟,需要教师通过适当的方式引导其明辨是非、规范言行。完全放任“爱的教育”固然温暖,但若缺乏必要的纪律约束,则可能纵容不良行为的滋生,最终损害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集体教育的公平性。
然而,强调惩戒的必要性,绝非为简单、粗暴的体罚开脱。真正的教育惩戒,与体罚、辱骂等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它应当是基于教育目的、符合比例原则、尊重学生人格的规范性措施。其核心在于“纠偏”而非“惩罚”,在于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承担责任,从而内化为自觉的纪律意识。此次事件中,调查组的结论也提示我们,需要在法律和社会共识的框架内,理性区分不当体罚与合规的教育惩戒。
当前,部分教师面临“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一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空前高涨,以及个别对教师行为过度敏感甚至污名化的舆论环境,让许多教师在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唯恐动辄得咎。另一方面,对于何为适度、有效的惩戒,缺乏清晰、可操作的细则指引,使得教师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这种困境若长期持续,最终受损的是教育质量和全体学生的利益。
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教育惩戒体系。首先,国家层面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提供了基本框架,各地各校需要据此制定更具体、细致的实施细则,明确惩戒的情形、方式、程序与边界,让教师“有章可循”。
其次,需要加强教师培训,提升其依法执教、科学育人的能力,特别是沟通、引导和有效管理课堂的技巧,使惩戒更能体现教育智慧。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争取家长对教师必要管理行为的理解与支持,形成育人合力。
教育的艺术,在于严慈相济、奖惩分明。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任何惩戒都必须以尊重为前提,以育人为归宿。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对个别不当行为的担忧而全盘否定教育惩戒的价值。
只有在社会、学校、家庭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作的桥梁,赋予教师规范、合理的教育管理空间,才能最终实现立德树人的崇高目标,培养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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