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网友站出来呼吁给 “崔丽丽案” 改名,这话听着不是小题大做,反倒戳中了一个被忽略的关键 —— 案件命名不该只钉着受害者名字,更该守住对人的尊重,别让受害者在舆论里再遭一次 “二次伤害”!
先说说这案件命名的老毛病。这些年不少社会案件,一出来就直接冠上受害者名字,“某某某案” 叫得满天飞。有人说 “这样好记,方便讨论”,可方便了谁?方便了看客茶余饭后的闲谈,方便了谣言的传播,唯独没方便过受害者和家属。崔丽丽案里,受害者本就是不幸遭遇侵害的人,结果案件名字把她的名字牢牢钉在公众视野里,不管是新闻报道还是网友讨论,一提起就得带上她的名字,这不是把她的伤痛反复摊在阳光下晒吗?家属每次听到这个名字,心里得多难受?这哪是讨论案件,分明是在往伤口上撒盐!
再看网友呼吁改名的初心,根本不是 “没事找事”,而是透着对人的基本尊重。有网友说 “案件该叫‘某时间某地侵害案’,或者用嫌疑人名字命名”,这话在理!你看国外不少案件,要么用案发地点命名,要么用嫌疑人代号,极少把受害者名字挂在嘴边。为啥?因为法律的核心是惩恶扬善,案件讨论的重点该是 “如何惩治凶手”“如何完善制度”,而不是把受害者当成 “标签”。就像崔丽丽案,大家更该关注的是案件侦查进展、证据是否确凿、后续如何防范类似悲剧,而不是一次次重复受害者的名字,让她在离世后还被舆论 “消费”。
更该追问的是,为啥 “受害者名字命名案件” 的现象会持续这么久?一方面是过去媒体报道的 “惯性”,觉得这样 “直观”,没考虑到受害者隐私和家属感受;另一方面是公众对 “案件命名伦理” 的认知不足,觉得 “名字而已,没什么大不了”。可恰恰是这种 “没什么大不了”,藏着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想想看,要是受害者是自己的家人,谁愿意亲人的名字被一遍遍和 “惨案” 绑在一起,成为别人口中的谈资?换成谁都受不了!
还有人抬杠 “不用受害者名字,怎么区分不同案件?” 这纯属借口!案件有案发时间、地点、案件性质,随便组合一下就能清晰命名。比如 “202X 年 XX 地侵害案”“XX 市某公司职员被侵害案”,既明确了案件信息,又保护了受害者隐私,两全其美。非要用受害者名字,本质上是没把 “尊重人” 放在第一位,只图自己方便。
再说深一层,网友呼吁改名,更是对 “案件讨论边界” 的一次提醒。这些年,有些案件一出来,受害者的个人信息、生活细节被扒得底朝天,甚至还有人对受害者评头论足,说什么 “她当时要是怎样就不会出事”。这种 “二次伤害” 比案件本身更让家属寒心。而给案件改名,就是在划一条边界 —— 讨论案件可以,但别越过尊重的底线,别让受害者和家属在悲痛之外,再承受不必要的舆论压力。
说到底,网友呼吁 “崔丽丽案” 改名,不是矫情,而是对 “人” 的重视,是对 “悲剧不该被消费” 的坚持。这事儿也该给媒体、司法部门提个醒:案件命名得有伦理,报道案件得有温度,别让 “方便” 凌驾于尊重之上。法律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舆论更该守护受害者的尊严。
希望这次呼吁能有个好结果,不仅 “崔丽丽案” 能改个合适的名字,更能推动以后所有社会案件都建立起 “尊重受害者” 的命名规则。别让受害者在离开后,还被名字绑在悲剧里,这才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对家属应有的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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