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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多次抢劫"?
一、什么是"多次抢劫"?
"多次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因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财物,显示了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理应相应承担加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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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多次"起点的确定,既要反映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的认识观念,也要与刑法其他条文中的多次的含义保持连贯性、一致性。因此,《两抢意见》规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即《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抢劫多次指抢劫三次以上,包括抢劫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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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认定"多次抢劫"?
根据《两抢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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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次抢劫预备、未遂行为,能否成立"多次抢劫"?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抢劫未遂行为一般也被计入抢劫次数。主要理由在于,"多次抢劫"以严惩惯犯为目的,对于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非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
但是,抢劫未遂行为则有所不同,行为人已将犯罪意志转化为实行行为,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能得逞,行为人的惯犯特性可谓已经充分显露;加之考虑构成"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相同的情节加重犯,均未要求抢劫行为达成既遂状态。因此,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也未见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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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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