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明的子母车位
结果是孤家寡“位”一个
卖家和中介还互相扯皮
这万元差价买家该不该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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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位与合同不符
卖方与中介互推责任
2024年11月,朱某在一群内发布信息,称有一套带有子母车位的房屋出售。湖南湘乡某房产中介将信息推给钟某,并促成其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中介费用。合同约定房屋价格531163元,同时有手书备注:卖方此价格是毛坯,要带车位5.3万(678号子母车位)。之后,钟某向开发商付款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25年6月,钟某在准备办理车位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朱某提供的车位并非合同约定的子母车位,如需两个车位还要向开发商补款1.5万元,遂要求中介和朱某提供子母车位。但房产中介责怪朱某虚假宣传,应由朱某承担责任。朱某则称其对车位真实情况不知情,且已发送车位面积给中介,不应承担责任。钟某见协调无果,遂诉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某交付子母车位,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调解: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卖方朱某发布的信息构成要约,其中“子母车位”描述直接引导交易,需对真实性负责。朱某作为信息源头的“第一责任人”,是车位权利人和广告发布者,对标的物关键属性负有最高核实义务。其称“不知情”不等于无责任,而车位类型(子母/普通)是影响交易的核心事实,卖方仅提供面积而未核实性质,属重大过失。而合同明确约定“子母车位”,交付单车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
房产中介作为中介人,其核心价值是专业核查与风险过滤,对广告核心内容(如车位性质)应实地查验或向开发商核实。若其做到审慎核查,可避免买家陷入错误认知,但在本案中,中介仅做“传声筒”,违反法律规定的如实报告义务。其未尽到专业服务的“守门人职责”,失职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因素。
钟某作为买方,对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明知车位性质对使用价值影响重大,在签约前应实地查看,但其过度依赖他人描述,因其自身疏忽导致损失扩大,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但撤销后返还成本较高,且当事人均选择继续履行,经法院组织调解,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按53%、27%、20%比例分担责任,就购子母车位要“补差1.5万元”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承担8000元,房产中介承担4000元,钟某自负3000元;钟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买卖双方和中介
均需注意义务边界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各方需注意义务边界。交易安全需买卖双方共同守护,卖方必须“知物尽责”,任何“无心之失”都可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介绝非“信息二传手”,须建立相关制度,对关键配置(车位、学区、装修标准等)拍照留痕,履行书面提示义务,专业疏忽必担责。买方对重大资产交易,务必“踩点”核实。本案通过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既保护了购房人的合理期待,也促使卖方与中介提升信息披露与核查标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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