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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问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参与方多,整个过程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类纠纷,了解相关的知识,不仅能够防范风险,还能在纠纷出现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1.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承包人可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发包人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下称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保修期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质量保证金应何时返还?
(一)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返还期限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前;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之前;
(二)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作约定的,返还期限为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内;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二年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6.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7.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时间早于法律法规关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届满时间,发包人可以要求待法定的保修期届满再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吗?
不能。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早于保修期届满时间,但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注: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短于法律关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承包人不得据此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即,双方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签订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竣工验收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0.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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