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污染物减排,推进生态绿色发展。《办法》自今年10月2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宁夏现阶段将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种污染物纳入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相较于宁夏现行规定,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市场供求状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涵盖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交易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四类。其中,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排污权交易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回购价格按照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制定、调整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污染物空间承载能力和企业承受能力相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四项原则,同时需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
收费管理方面,现有排污单位需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应缴数额并下达缴纳通知,所辖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征收单位需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征收金额按“排污权确权核定的排放污染物数量×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计算。
《办法》指出,本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需按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需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同时,《办法》还强调,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不免除排污单位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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