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了!我们厂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下去。”某玻璃厂经营者激动地说。
这一幕,源于一起“先抵押-再出租-后拍卖”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多次协调下,厂房买受人和租赁人重新达成租赁协议。
法拍厂房被“长租”?
某商业银行与某建筑装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评估、拍卖了某建筑装饰公司已抵押的核心生产厂房,买受人包某某以最高价竞得。然而,在执行处置期间,执行法官发现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明知厂房已设立抵押且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与某玻璃厂签订了一份期限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
厂房拍卖成交后,某玻璃厂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离,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接收和使用厂房,执行程序陷入停滞。
强制腾退还是柔性调解?
“我按正规流程竞拍,厂房现在是我的,他们必须搬走。”买受人态度坚决。
“我们前期投入巨大,租了这个厂房十年是为长期经营准备的,现在真的搬不了。”某玻璃厂负责人也十分无奈。
双方针尖对麦芒,谁都不让步。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法院可依法强制清场交付,但考虑到玻璃厂生产设备庞大、安装调试复杂,若仓促搬迁不仅需承担高额成本,还可能导致生产线停滞、员工失业,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一边是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为平衡“尽快交付”与“企业存续”的双重需求,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更稳妥的解决方案。
执行攻坚:既有效率,也有温度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搭建对话平台,一方面向买受人释明保障中小企业平稳过渡的社会意义,争取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帮助玻璃厂梳理搬迁难点,指导其制定合理的生产衔接方案。
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新的租赁协议:玻璃厂以合理租金继续使用原租赁部分厂区,租期由之前的十年变更为三年,同时三年期满后若不再续租,将预留6个月搬迁缓冲期。既确保买受人顺利接收资产,也为玻璃厂争取了转型发展的宝贵时间,真正实现了“双赢”。
“百日执行攻坚”既要“快”字当头,也要“暖”字打底。接下来,邻水县法院将以更精准的司法举措,在高效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动能。
文 稿|甘 冬 陈智雄
编 辑|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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