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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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兑通常是指信托产品到期时,无论信托财产的实际投资收益状况如何,信托公司都确保投资者能够收回全部本金,并获取约定的预期收益。自 2007 年起,我国监管部门就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对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那么,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签《补充协议》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刚兑吗,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签订的《补充协议》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刚兑,合同有效。
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以及四川信托应向海口农商行支付委托资产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妥当。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27日,四川信托和海口农商行签订了《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9日。该信托计划到期后即2018年10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既约定了四川信托向海口农商行支付已到期的信托收益,又约定了延长信托计划期限至2019年6月28日并分期偿还委托资产本金和相应的预期收益,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是原《信托合同》到期后双方就合同相关款项的支付等事项达成的新的协议,并无不当。
《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其合法有效,亦无不当。
《信托合同》第6.6条约定:“如在预约X型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信托财产中以现金形式存续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预约X型信托利益的,则预约X型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延期至信托财产变现至以现金形式存续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预约X型信托利益之日。由此导致预约X型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迟于信托期限届满日的,信托期限届满日也应相应延期至预约X型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
四川信托签订《补充协议》时,并未表明案涉信托计划到期之日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案涉信托单位的本金及预期利益,其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前述情况。
因此,四川信托主张海口农商行持有的信托计划仍处于延期状态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在认定“《补充协议》系双方在《信托合同》到期后就四川信托向海口农商行所支付的款项数额达成的新的约定”的基础上,将该32.547945万元认定为利息并以预期年化收益率6.6%计算当期应付利息,并无不当。而且,该计算方法与当期应付信托收益的计算方法一致。
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如四川信托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海口农商行支付相应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海口农商行有权要求四川信托上浮剩余存续金额的预期收益率,上浮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案中,四川信托的确存在未按期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情形,因此海口农商行主张根据上浮剩余存续金额的预期收益率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基于《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认定四川信托应向海口农商行支付委托资产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妥。
周军律师提醒,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刚性兑付以及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协议条款内容,结合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定原则进行综合判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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