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海底捞“小便门”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唐某、吴某及其父母需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父母需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20万元。以下从法律角度对该判决剖析:
事件回顾:
2025年2月24日凌晨,17岁的唐某和吴某在某海底捞门店包间内用餐后,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相互拍摄视频。2月27日,吴某将视频发布在朋友圈,随后该视频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广泛社会关注。3月12 日,海底捞火锅微博发布道歉声明,称将涉事门店内的餐具全部销毁换新,对整个门店深度消毒,并对事发时段到消毒这段时间内用餐的4109单客户全额退还餐费,进行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3月14日,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吴某及其各自父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0万元及维权开支等。
侵权行为:
名誉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唐某、吴某向火锅内小便并拍摄视频传播行为,属于以侮辱方式侵害四川某餐饮公司和上海某餐饮公司名誉权,该行为引发公众舆论,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企业商誉。
财产权侵权:唐某、吴某行为造成涉事包间内餐具及就餐环境污染,导致上海某餐饮公司产生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构成对企业财产权侵害。
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唐某、吴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综合案情,两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具备认知能力,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而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唐某、吴某有个人财产,则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赔偿数额:
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涉事门店采取全店餐具换新、整店清洗消毒的处理方式,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产生的13万元费用属于合理的财产侵权损失,应由侵权方承担。
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事件发生后,涉事门店客流量明显下降,消费者对海底捞食品安全产生信任危机,企业为恢复声誉采取一系列合理措施,如对事发时段到消毒这段时间内用餐的客户全额退还餐费等,这些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200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具有合理性。
维权开支:四川某餐饮公司和上海某餐饮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7万元维权开支,属于合理费用,也应由侵权方承担。
判决意义:
家庭教育重要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导,培养其规则意识和道德观念,避免孩子做出违法侵权行为。否则,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自己也需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代价。
企业维权途径:当企业名誉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应加强管理,提高应对危机能力。
法律警示作用:该判决体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明确行为的法律边界,无论是否为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有助于增强公众法律意识,促进社会法治建设。(车虹)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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