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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 “母亲擅自出售父亲遗产房屋,被告恶意串通” 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 200 万元,被告辩称 “合同合法有效、物权已变动、原告诉求超时效”。近日,法院判决支持被告,明确 “原告诉求已超最长诉讼时效,全部诉求不予支持”。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买卖与继承背景:原告迟滞维权,被告抗辩时效
周梅(原告一)、周兰(原告二)、周红(原告三,均为周强之女)起诉刘英(被告一,周勇妻子)、周阳(被告二,周勇之子)、周雨(被告三,周勇之女,胜诉方),诉求:1. 确认周强妻子赵娟与周勇(周强弟弟)1996 年 8 月 11 日签订的《立买卖房屋契约》无效;2. 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00 万元;3.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1. 父亲周强 1987 年去世,1977 年分家分得 “一号房屋”(顺义区某村)两间,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份额;2. 母亲赵娟 1996 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 “一号房屋” 以 2000 元卖给二叔周勇,周勇明知原告享有份额仍购买,属恶意串通;3. 2024 年 4 月才发现房屋被拆,知晓买卖事宜,权益受损需赔偿。
被告抗辩:1. 《立买卖房屋契约》合法有效,有村长、瓦匠等见证人,且经政府确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周勇名下;2. 周勇购买后两次翻建房屋,原房屋已坍塌灭失,物权变动已完成;3. 合同签订于 1996 年,原告诉求已超 27 年,远超最长诉讼时效;4. 原告持有合同原件,且与母亲赵娟系直系亲属,1996 年时均已成年,理应知情,现主张 “不知情” 不合常理。
2. 关键事实:合同有效性与时效证据
房屋来源与买卖:1977 年周强母亲李某主持分家,周强分得 “一号房屋” 两间,周勇分得相邻两间;1996 年 8 月赵娟与周勇签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 2000 元出售周强名下两间房屋,有见证人签字,赵娟当场交付分家单原件;2003 年、2011 年周勇家庭翻建房屋,2024 年拆除重建二层楼。
物权登记与知情证据:“一号房屋” 所在宅基地登记在周勇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持有合同复写件原件,却称 “由三叔周军保管后转交”,但周军出庭作证 “对买卖不知情”,与原告陈述矛盾,法院认定原告持有原件应源于母亲赵娟,1996 年时已成年,理应知情。
时效关键节点:周强 1987 年去世,赵娟 1996 年卖房,原告 2024 年 5 月起诉,间隔 28 年,远超《民法通则》“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不予保护” 及《继承法》“继承纠纷超 20 年不得起诉” 的规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立买卖房屋契约》是否因 “恶意串通” 无效?
原告主张赔偿 200 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
原告诉求是否已超诉讼时效?
2. 胜诉关键:时效超期为核心,合同有效无争议
(1)原告诉求已超最长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适用当时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最长 20 年,超期不予保护)、《继承法》第八条(继承纠纷超 20 年不得起诉)。
事实推导:① 时效起算点明确:1996 年 8 月赵娟与周勇签订合同,原告若认为权益受损,时效应自此时起算;即使按原告所述 “2024 年 4 月知情”,但从 “权利被侵害之日(1996 年)” 起算已超 28 年,远超 20 年最长时效;② 无中断、中止事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期间曾主张权利” 或存在 “不可抗力等中止情形”,时效已届满;③ 被告明确抗辩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时效抗辩成立,法院应驳回诉求。
(2)《立买卖房屋契约》合法有效,无 “恶意串通” 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需 “主观恶意 + 客观串通 + 损害他人利益”)、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 “善意 + 合理价格 + 登记 / 交付”)。
事实推导:① 无主观恶意:周勇作为周强弟弟,购买房屋时支付 2000 元(1996 年农村房屋合理价格),且经村长等见证人见证,无证据证明 “明知原告反对仍购买”;② 物权已变动:房屋已登记在周勇名下,且多次翻建、重建,原房屋已灭失,符合 “不动产登记 + 实际占有使用” 的物权变动要件;③ 原告无证据证明 “恶意串通”:原告仅以 “亲属关系” 推测周勇知情,未提交书面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实质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原告主张 200 万元赔偿无依据,房屋已灭失且无损失证明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房屋已灭失:原房屋因年久坍塌,周勇家庭后续翻建、重建,原告主张的 “原房屋损失” 已不存在;② 无损失计算依据:原告未提交 “房屋现值评估报告”“实际损失凭证”,200 万元赔偿仅为口头主张,无事实支撑;③ 责任主体错误:即使存在损失,原告若认为 “母亲赵娟无权处分”,应向赵娟主张,而非向已合法取得物权的被告主张。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梅、周兰、周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被告维权核心要点:紧盯时效,强化物权与合同证据
时效抗辩为首要防线:面对多年前的合同纠纷,优先核查 “权利被侵害之日至起诉日是否超 20 年最长时效”,若超期,及时提出时效抗辩,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
固化合同与物权证据:保留买卖合同原件、见证人证言、物权登记证书(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翻建房屋的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合同合法、物权已变动;
反驳 “恶意串通” 需举证无过错:提交 “合理价格支付记录”“见证人证言”“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证明购买行为善意、无串通意图。
2. 原告维权警示:及时行权,避免因时效丧失权益
继承 / 物权纠纷需及时主张:知晓权益受损后,应在 3 年诉讼时效内起诉,若自 “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 20 年,即使 “不知情” 也难以获得保护;
持有关键证据需合理解释:若持有合同、分家单等原件,需提供 “为何多年未主张权利” 的合理解释,避免因 “证据来源矛盾”(如本案原告称 “三叔保管” 却与三叔证言冲突)被法院否定;
赔偿主张需有明确依据:主张经济损失时,需提交房屋评估报告、实际支出凭证等,避免 “口头主张高额赔偿” 无证据支撑。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事权利的行使需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使合同涉及遗产处分,若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20 年,且无中断、中止事由,原告丧失胜诉权;同时,无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物权已合法变动的,合同效力应予认可”。
建议涉及老旧房屋买卖、继承纠纷时,当事人需定期核查财产状况,及时主张权利;若作为被告,应优先核查时效,同时整理合同、物权、占有使用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抗辩方案,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款是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需特别注意:“20 年最长时效” 不适用 “中断、中止”,仅在 “特殊情况” 下可延长,实践中 “特殊情况” 极少,因此权利受损后应尽早维权,避免因 “拖延” 丧失胜诉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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