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范围进行了反向排除,以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哪些特殊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这类权利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前基于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的财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等。
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1.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理论上对各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的统称。按自然资源的类别,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分为土地、草原、森林、矿产、水、海洋、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等。从取得依据看,自然资源使用权有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之分。所以,广义上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依法或依合同或依行政许可而获得的获取某种除土地与海域以外的特定资源的权利;狭义上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仅指权利人依行政许可获得的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这些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受物权法保护,但是基于权利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其使用权只能由经政府许可的特定人享有,具有不可转让性,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享有自然资源利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意欲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必须另行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基于继承而当然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
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该权利因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有关,具有专属性和福利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同时,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取得,户的每位家庭成员对该户的宅基地均享有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转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需同时满足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与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并转让、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要求;也不能单独成为继承的遗产。但因为宅基地与房屋不可分离,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的转让和继承,故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被转让和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自然资源部经商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9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中之“六”明确:“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承租的有关机器、设备、厂房、房屋等动产或不动产,被继承人虽有使用权,但并无所有权,法律禁止将此种财产性权利作为遗产继承,已普遍为我国民众接受。借用他人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主体也非被继承人,如果划入遗产范围,将带来不必要的权利归属混乱。
4.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实践中,虽然被继承人交纳保险费,但如果该种保险指定的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自己,而是他人,当继承关系发生时,因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该种财产性权利并不属于被继承人,则不能将之纳入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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