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空壳公司背后的资本迷局
A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B公司认缴3000万元,股东C(自然人)认缴2000万元。B公司按约定将资金转入A公司验资账户,完成验资后却通过虚构合同分10次将2950万元转回其关联账户,仅留50万元维持公司运转。2023年,A公司因拖欠D公司货款1200万元被诉至法院。执行阶段,A公司账户仅剩30万元,D公司遂要求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
同时,股东C发现B公司抽逃出资后,以股东名义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抽逃资金。B公司辩称:“C自身出资仅到位1500万元,属于瑕疵股东,无权主张权利!”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B公司向A公司返还抽逃出资2950万元及利息;
D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C虽自身出资瑕疵,仍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抽逃出资。
裁判理由:
抽逃事实认定:B公司验资后短期内大额转款且无真实交易背景,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情形。
债权人救济路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债权人D公司可要求抽逃股东B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且协助抽逃的其他责任主体需连带担责。
瑕疵股东权利不灭失:股东抽逃资金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其他股东行使请求权属于共益权,旨在维持公司资本。即使股东C自身出资不足,亦不剥夺其要求返还抽逃出资的权利。
三、法律分析:抽逃出资的责任边界与主体范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股东抽逃出资是侵蚀公司资本的典型行为,其法律后果需从三重维度解析:
1. 责任主体扩张
除抽逃股东外,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例如,若财务总监配合伪造转账凭证,债权人可一并追责。
2. 权利主体广泛性
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包括:
- 公司自身(通过法定代表人主张);
- 任何股东(无论是否足额出资);
- 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
本案中,C虽出资瑕疵,但法院明确:“股东权利限制仅针对自益权(如分红),而补足资本关乎公司存续,属共益权范畴,不因出资瑕疵被剥夺”。
3. 执行程序直接追偿
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关联法规指引: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抽逃出资的5类情形(虚构债务、关联交易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清算中抽逃出资仍须补足。
风险防范方案:
债权人:签约前查询公司工商内档,重点审查股东出资实缴凭证及验资账户流水;
股东:避免通过“借款”“服务费”等名义回流出资,保留真实交易凭证;
公司:建立资金转出联签制度,单笔超注册资本5%的支出需全体股东决议。
四、典型意义:资本维持原则的司法刚性
本案重申了公司资本的“不可逆性”:
抽逃资本必须补足:即使公司未清算,股东仍负有返还义务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主体责任不可豁免:以“其他股东亦有瑕疵”抗辩返还请求,系混淆股东内部责任与公司资本维护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章程、资金流向等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诉讼策略。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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