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出租房屋,在当下已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常态。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网友咨询:
通过中介租了房子,签合同时租金都是交给中介的。现在中介跑路了,房东说没收到钱,要求我重新交房租。这合理吗?我已经交过的钱难道不算数?
米来福律师解答:
如果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即中介公司代表房东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法律后果直接由房东承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租客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若明确约定“租金支付至中介账户即视为履行义务”,则租客完成付款后无需重复支付;反之,若合同未明确,可能需审查房东与中介的授权范围。实践中,部分中介利用《房屋托管合同》模糊表述(如“中介负责租金管理”),可能被法院解释为“中介仅有管理权而无收款权”。
如果房东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是租赁合同,然后中介公司与租客签订转租合同,此时房东与中介公司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中介公司与租客实际上属于转租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收取租金后跑路,房东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先解除原租赁合同,然后要求租客搬离并收回房屋。
米来福律师补充: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米来福律师
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律所执业十五年以上经验,现任北京市房山区第二届、第三届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北京市房山区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市房山区首届律师与公诉人论辩赛最佳辩手;担任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房山区多元调解中心及多家调解委员会专家型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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