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来咨询“非法集资”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有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则是“集资诈骗罪”。不明白这两个罪名有啥区别,后果又差在哪里。这两个罪名的区别简直是天壤之别,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判几年还是判十几年,甚至无期。今天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里面的门道到底在哪。一、 核心区别:有没有“非法占有”的坏心眼说一千道一万,两个罪最根本、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的初衷可能是想“借鸡生蛋”。他确实想把钱拿去投资、经营项目,想着赚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大家。只是他集资的方式不合法(比如没经过国家批准就公开向社会借钱)。最后项目失败了,钱还不上,成了“非法的债”。他的核心是“用了你的钱,但想还”。·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安好心。他压根没想过还钱,所有的项目、投资、高回报都是他编出来的故事,目的就是把你的钱骗到他口袋里。他的行为是“骗了你的钱,就没想还”。这就是法律上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记住了:凡是构成集资诈骗的,必然也违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但反过来,非法吸存却不一定都构成诈骗。 检察院起诉哪个罪,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行为人那个“不想还”的坏心眼。二、 法官怎么判断他“不想还”?——八大关键迹象嫌疑人肯定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想还”,那法官怎么判断呢?根据案例库的裁判规则,主要是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断他的内心想法。如果你家人参与的公司有以下特征,那就要高度警惕,很可能被定性为诈骗:1. 编造虚假项目(“画大饼”):这是最基础的。什么“高科技项目”、“海外矿产”、“区块链”、“原始股”,听起来高大上,但一查全是子虚乌有,或者项目规模与集资规模完全不成比例。比如(2021)豫12刑终358号案中,行为人直接仿造知名电商APP来骗人。2. 资金没用于正经经营(“瞎胡花”):这是判断“非吸”还是“诈骗”的黄金标准。查资金的最终去向! · 用于生产经营:大概率是“非吸”。 · 用于个人挥霍、还个人债、买豪宅豪车、赌博、放高利贷、甚至搞违法犯罪:绝对是“诈骗”!比如(2020)鲁1524刑初148号案中,钱被用来发巨额“服务费”,最后还转移资金去买虚拟币。3. “拆东墙补西墙”(“庞氏骗局”):这是经典套路。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纯粹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制造赚钱的假象。一旦后面没人投了,整个盘子瞬间崩塌。案例库中多个案子都点明了这一点。4. 肆意挥霍集资款(“穷奢极欲”):给出资的团队发高到离谱的提成(比如(2021)京03刑终129号案),或者公司高管个人生活极度奢侈,这都说明他们根本没打算好好经营,只想捞一笔跑路。5. 携带资金跑路(“人间蒸发”):这是最直接的证据,都不用推断了。6.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准备后路”):在崩盘前,提前把资产转移走,让你将来想追都追不回来。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死鸭子嘴硬”):到案后,死活不说钱去哪了,明显就是想隐匿资产,逃避返还责任。这一点在多个案例中被法官重点强调。8. 其他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三、 实务中的复杂情况: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事情往往没那么简单,一个公司里那么多人,怎么定罪?1. 老板 vs 员工:主犯(老板、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层)通常对骗局心知肚明,大概率定集资诈骗罪。而底层的业务员、行政人员,可能只拿固定工资或提成,对公司真相完全不了解,法院可能认定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只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在(2020)闽04刑终101号等案例中体现得非常清楚。2. 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别以为顶着公司的名头就是单位犯罪。如果公司成立就是为了诈骗,或者成立后主要干的事就是诈骗,那依然要追究老板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处罚会更重。四、 给投资者和从业者的忠告· 对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看到一个项目承诺的收益率高得离谱时,就要立刻在脑子里拉响警报:这到底是投资,还是骗局?务必查清项目真实性,看不懂的不要投。· 对从业者:尤其是金融、理财行业的从业者,选择平台比努力更重要。入职前务必考察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如果你明知或应知公司在搞“庞氏骗局”,还为了高额提成去拉客户,那你很可能不再是简单的“打工仔”,而会成为共犯,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什么是“庞氏骗局”?律师教你如何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存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非法集资”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有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则是“集资诈骗罪”。不明白这两个罪名有啥区别,后果又差在哪里。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简直是天壤之别,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判几年还是判十几年,甚至无期。今天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里面的门道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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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区别:有没有“非法占有”的坏心眼
说一千道一万,两个罪最根本、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的初衷可能是想“借鸡生蛋”。他确实想把钱拿去投资、经营项目,想着赚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大家。只是他集资的方式不合法(比如没经过国家批准就公开向社会借钱)。最后项目失败了,钱还不上,成了“非法的债”。他的核心是“用了你的钱,但想还”。
·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安好心。他压根没想过还钱,所有的项目、投资、高回报都是他编出来的故事,目的就是把你的钱骗到他口袋里。他的行为是“骗了你的钱,就没想还”。这就是法律上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记住了:凡是构成集资诈骗的,必然也违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但反过来,非法吸存却不一定都构成诈骗。 检察院起诉哪个罪,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行为人那个“不想还”的坏心眼。
二、 法官怎么判断他“不想还”?——八大关键迹象
嫌疑人肯定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想还”,那法官怎么判断呢?根据案例库的裁判规则,主要是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断他的内心想法。如果你家人参与的公司有以下特征,那就要高度警惕,很可能被定性为诈骗:
1. 编造虚假项目(“画大饼”):这是最基础的。什么“高科技项目”、“海外矿产”、“区块链”、“原始股”,听起来高大上,但一查全是子虚乌有,或者项目规模与集资规模完全不成比例。比如(2021)豫12刑终358号案中,行为人直接仿造知名电商APP来骗人。
2. 资金没用于正经经营(“瞎胡花”):这是判断“非吸”还是“诈骗”的黄金标准。查资金的最终去向!
· 用于生产经营:大概率是“非吸”。
· 用于个人挥霍、还个人债、买豪宅豪车、赌博、放高利贷、甚至搞违法犯罪:绝对是“诈骗”!比如(2020)鲁1524刑初148号案中,钱被用来发巨额“服务费”,最后还转移资金去买虚拟币。
3. “拆东墙补西墙”(“庞氏骗局”):这是经典套路。公司本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纯粹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制造赚钱的假象。一旦后面没人投了,整个盘子瞬间崩塌。案例库中多个案子都点明了这一点。
4. 肆意挥霍集资款(“穷奢极欲”):给出资的团队发高到离谱的提成(比如(2021)京03刑终129号案),或者公司高管个人生活极度奢侈,这都说明他们根本没打算好好经营,只想捞一笔跑路。
5. 携带资金跑路(“人间蒸发”):这是最直接的证据,都不用推断了。
6.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准备后路”):在崩盘前,提前把资产转移走,让你将来想追都追不回来。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死鸭子嘴硬”):到案后,死活不说钱去哪了,明显就是想隐匿资产,逃避返还责任。这一点在多个案例中被法官重点强调。
8. 其他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三、 实务中的复杂情况: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事情往往没那么简单,一个公司里那么多人,怎么定罪?
1. 老板 vs 员工:主犯(老板、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层)通常对骗局心知肚明,大概率定集资诈骗罪。而底层的业务员、行政人员,可能只拿固定工资或提成,对公司真相完全不了解,法院可能认定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只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在(2020)闽04刑终101号等案例中体现得非常清楚。
2. 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别以为顶着公司的名头就是单位犯罪。如果公司成立就是为了诈骗,或者成立后主要干的事就是诈骗,那依然要追究老板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且处罚会更重。
四、 给投资者和从业者的忠告
· 对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看到一个项目承诺的收益率高得离谱时,就要立刻在脑子里拉响警报:这到底是投资,还是骗局?务必查清项目真实性,看不懂的不要投。
· 对从业者:尤其是金融、理财行业的从业者,选择平台比努力更重要。入职前务必考察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如果你明知或应知公司在搞“庞氏骗局”,还为了高额提成去拉客户,那你很可能不再是简单的“打工仔”,而会成为共犯,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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